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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应急管理局
  • 办公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夏令时:8:30-12:00,14:00-17:30)

  • 联系方式:

    公开电话:0576-88207313

  •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机构负责人:
    张宝强
    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执法队开办资金5.90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为应急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以主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增加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的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  执法队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核准) 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执法队提供稳定增长的工作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执法队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执法队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执法队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队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组织纳入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执法队在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执法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执法办案工作。

    第十六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承担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等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承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事故查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等。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执法队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应急管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应急管理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执法队未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执法队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纳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执法内容、相关案件处罚信息等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委托举办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主管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执法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队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执法队队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
    机构负责人:
    何金昱
    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第三条  事务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务中心开办资金13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事务中心宗旨:降低洪涝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事务中心业务范围:防汛防旱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工作,防汛防旱应急救援相关辅助工作,防汛防旱演练及相关制度拟定的行政辅助工作。

    第七条  事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事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事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事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事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 事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事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事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工作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事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事务中心宗旨,维护事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事务中心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组织纳入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事务中心在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防汛防旱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事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防汛防旱工作。

    第十六条  事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办公的行政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规章和标准,参与组织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的行政辅助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的行政辅助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等行政辅助工作等。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应急管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应急管理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事务中心未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事务中心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纳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执法内容、防汛防台相关信息等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事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事务中心委托举办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事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主管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事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事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事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事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事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事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事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事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事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事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事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事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处置和火灾防治中心
    机构负责人:
    李建平
    职责:

    (一)承担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的行政辅助工作;

    (二)承担参与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事件的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理的专题报告,负责区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完善,承担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承担检查指导各部门、各镇(街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的行政辅助工作;

    (四)承担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有关应急处置的行政辅助工作;

    (五)承担组织综合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等职能的行政辅助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农村、森林和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的行政辅助工作;

    (七)承担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相关执法的行政辅助工作;

    (八)承担火灾调查处理有关的行政辅助工作;

    (九)完成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
    机构负责人:
    何金昱
    职责:

    (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办公的行政辅助工作;

    (二)承担拟订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参与拟订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规章和标准,参与组织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的行政辅助工作;

    (四)承担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的行政辅助工作;

    (五)指导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等行政辅助工作;

    (六)承担筹措、储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等行政辅助工作;

    (七)完成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应急救援科(挂防汛抗旱科牌子)
    机构负责人:
    李建平
    职责:

    统筹组织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行政审批科(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牌子)
    机构负责人:
    李坚
    职责: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相关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 安全生产基础科
    机构负责人:
    彭敏
    职责: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试发证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 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科
    机构负责人:
    陈慧军
    职责: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各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和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火灾调查处理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机构负责人:
    周文龙
    职责: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宣传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