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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执法队开办资金5.90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为应急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以主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增加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的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 执法队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核准) 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执法队提供稳定增长的工作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执法队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执法队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执法队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队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组织纳入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执法队在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执法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执法办案工作。
第十六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承担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等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承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事故查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等。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执法队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应急管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应急管理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执法队未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执法队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纳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执法内容、相关案件处罚信息等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委托举办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主管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执法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队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执法队队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