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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 办公地址:

    建设路7号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8:30-12:00,14:30-17:30;冬 8:30-12:00,14:00-17:00

  • 联系方式:

    公开电话:0576-88897950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是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椒江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椒江区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椒江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四条  椒江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牵头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牵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美丽椒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负责全区地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长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全区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全区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2名,其中正股级2名。

第六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人事处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施行。


内设机构:

综合科、办公室

下设事业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椒江生态区建设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