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4017/2023-15002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白云街道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转)关于《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近年来,椒江区持续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加速推进高新企业“规模化”和规上企业“高新化”,为加强科技资金激励作用,精准发力、精心培育、精细扶持,区科技中心牵头制定了《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以培育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导向,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向规上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发展壮大,努力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科技型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态势。
二、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椒政办发〔2020〕69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评分标准等文件制定。
三、政策的特点
内容上,既延续我区持续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同时针对椒江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提出财政可承受、部门可操作的惠企政策意见。
体例上,以操作性强、含金量高、言简意赅的方式,将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新调整,力求为抓好当前科技型企业“两个天地”行动提供保障。
四、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评价对象。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且纳税关系在我区的,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为评价原则。按照数据获取可靠性及真实性,静态评价为主,动态观察为辅,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三个原则开展评价。
第三条为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创新能力”和“经济贡献”两个维度,“创新能力”包含研究开发费用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增速、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技术交易额、知识产权数量等5个二级指标,“经济贡献”包含企业亩均税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重、销售收入增长率等3个二级指标,并另设置企业规模、研发机构设置、引进人才、科技成果、科技合作等4个加分项。
综合加权得分为企业每个二级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数之和,用以衡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状况。根据综合加权得分,将当年度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按4:5:1的比例分为A、B、C三个档次。
第四条为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每家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奖励。按照评价结果为A、B、C三个档次,对应的奖励金额:新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相关奖励资金包含市级补助部分。
第五条为评价程序。对参评小组、参评对象、评价方式、结果应用等进行明确。
第六条为附则。《办法》的实施时间进行明确。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由椒江区科技事业中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