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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49137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椒江区政府办公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5-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3-000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9 10: 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3-0003

椒政办发〔2023〕3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奖励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椒江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椒政发〔2023〕6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提质”,确保数量、质量双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对象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且纳税关系在我区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评价原则

(一)数据获取可靠性及真实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设置遵循数据的来源可靠性原则,以科技主管部门采集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数据为基础,联合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静态评价为主,动态观察为辅的原则。评价指标主要以企业认定当年年度及认定前一年度各项数据为主,同时兼顾企业的动态变化,通过季度调查数据开展动态评价。

(三)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科学合理制定评价参考指标,评价结果及时公示。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应用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创新能力”和“经济贡献”两个维度,“创新能力”包含研究开发费用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增速、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技术交易额、知识产权数量等5个二级指标,“经济贡献”包含企业亩均税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重、销售收入增长率等3个二级指标,并另设置企业规模、研发机构设置、引进人才、科技成果、科技合作等4个加分项。

综合加权得分为企业每个二级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数之和,用以衡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状况。根据综合加权得分,将当年度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按4:5:1的比例分为A、B、C三个档次。

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指标计算

评分标准

数据核对

创新

能力

60

研究开发费用相当于销售收入比重(%)

20

企业研发费用/销售收入*100%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5%(含)以上;2.最近1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4%(含)以上;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3%(含)以上;以上1、2、3情形得10分,每超出0.1%加1分。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研发增速(%)

10

企业认定年度研发费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100%

研发增速每增加1%,得1分。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

10

研发人员/从业人员总数*100%

占比10%得5分,每增加1%加0.5分。

区人社局

区统计局

技术交易额(万元)

15

技术输出交易额+技术输入交易额(省外或国外)

1000万元(含)以上得15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10分;100万元(含)-500万元得5分。

区科技事业中心

60

知识产权数量

5

Ⅰ类知识产权数量*对应分数+Ⅱ类知识产权数量*对应分数

拥有Ⅰ类知识产权每个0.3分;Ⅱ类知识产权每个0.1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

贡献

40

亩均税收

(万元/亩)

20

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40万元(含)以上得20分,每减少1万元扣0.5分。

区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重(%)

1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企业同期收入*10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重60%得5分,每增加1%加1分。

区税务局

销售收入增长率(%)

10

1/2x ( 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 - 1

销售收入每增加1%,得0.5分。

区税务局

加分项

(一)企业规模:已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加10、10、5、3、1分,当年度新认定的分别加15、15、10、5、2分;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规上企业加10、5、5分。

(二)研发机构设置: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机构(包括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等)每家(次)分别加10、5、3、1分;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机构每家(次)分别加15、10、5、2分;

(三)引进人才: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分别加10、5、3、1分,当年度新认定分别加15、10、5、3分。当年新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科技人才计划每人(团队)分别加3、2、1分;新引育入选《椒江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端分别加15、12、9、6、3分;新引进博士、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每人分别加2、0.2分。

(四)科技成果:新入选科技部门颁发的国家、省级科学进步奖分别加10、5分(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再加3分);新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加10、5、3分。

(五)科技合作:当年度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并及时登记的,每家(次)加3分。

加分项中,同一项目有重复的,按最高值取分,不累加。

区委人才办

区发改局

区经科局

区人社局

区科协

区科技事业中心

区金融工作中心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每家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分A、B、C三个档次,对应的奖励金额:新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相关奖励资金包含市级补助部分。

企业如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不予奖励,并注销资格;对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情形的,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评价程序

(一)成立评价小组

评价小组由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成立,成员主要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数据来源单位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作为评价顾问。

(二)确认参评企业

根据国家科技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确认参评的新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做好参评准备。

(三)收集数据资料

依照《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参评企业填报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数据审核,分数计算

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使用经过审核的数据,对参评企业进行测算,在评价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五)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经审定后,需经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将参评企业的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评定的档次给予资金奖励。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

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自评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创新能力

研究开发经费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研发增速(%)


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


技术交易额

(万元)


知识产权数量(个)

注: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经济贡献

亩均税收

(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重(%)


销售收入增长率(%)


加分项

加分项目

事项描述

分 数

企业规模



研发机构设置



引进人才



科技成果



科技合作



自评得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事业中心制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椒政办发〔2023〕30号(法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