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08E/2023-15249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3-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椒江区企业技能人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0- 13 15: 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椒江区企业技能人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椒人社〔2023〕29号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椒江区企业技能人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3日


 椒江区企业技能人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促使企业技能人才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我区企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超高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对人才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贡献率、群众认可度、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该技能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或大专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中专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8年;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职业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特别突出的技能人才,建立破格申报晋升机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已取得高级工证书满1年,在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的。

  2.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

  3.获“椒江工匠”、“椒江区技术能手”、“椒江区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杰出工匠”、“台州市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业绩与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获县(市、区)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技术类奖项的。

  2.获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

  3.获三星级以上“台州技工”称号的。

  4.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行业标准或已颁布实施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的。

  5.参与区级以上重大技改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企业技改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企业技术创新、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的;在规上企业中担任班(组)长等职务,且有一定的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能力的。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须提交一份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职业技能水平、专业工作年限和业绩等情况。

   (二)单位审核。由单位考核推荐组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组由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3人以上组成。重点考核申报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等。同意推荐的,在本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三)资格审查。区企业技能人才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初评委)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后进入评审。

   (四)综合评审。区初评委组织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业绩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区职改办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隐瞒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标准制定等前3位负责人;集体荣誉只限于企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竞赛名次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条件中所规定的业绩项目均应是从事相应职业(工种)后取得;“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初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