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3-145692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3- 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区“六大片区”建设,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房票”安置比例,2023年2月,我局会同区一江两岸办等部门,在保持政策的平衡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及《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22〕75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特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及《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22〕75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起草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22〕7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故制定依据合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三年。‘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如遇特殊情况被征收人需取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方可延期。”
(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
将第三点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按期签腾后在三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
将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将第四点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三项规定的奖励条件的,购买一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购买二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四、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由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
解读人:王骞 联系方式:0576-882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