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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45691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3-000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1 13: 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3-0001


椒政办发〔2023〕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六大片区”建设,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22〕7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1、附件2),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2.《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三年。‘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如遇特殊情况被征收人需取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方可延期。”


附件2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


将第三点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按期签腾后在三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

将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将第四点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三项规定的奖励条件的,购买一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购买二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3月13日印发

椒政办发〔2023〕8号(法制)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