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53247  主题分类: 文物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01 16: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23〕7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椒江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文物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的文物安全事故: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二、三级文物收藏单位及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司法机关以及文物、公安、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

(四)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破坏及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

(五)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责任主体:区政府,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一)文物部门负责起草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博文保单位、旅游景区文物安全监管;组织督察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公安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加强文物内保工作,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民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六)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区政府有关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对其所保护管理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旅游景区、行政机构、学校、医院、公园等机构和单位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其管理使用单位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街道(镇)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详见附表)

第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的,履行以下文物安全职责:

(一)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每年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报告;

(二)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

(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文物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训练、演练;

(六)开展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文物安全风险清单,编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建立与所在地公安、应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

(八)其他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街道(镇)的,履行以下文物安全职责:

(一)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每年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报告;

(二)将文物安全纳入街道(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

(五)编制文物安全经费需求,协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

(六)定期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工作,将文物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编制辖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街道(镇)应急预案体系,重大隐患和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区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

(九)建立与所在地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涉及刑事犯罪或火灾事故的,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案,并及时有效处置,积极参与案件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整改。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时未按规定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实物与档案不符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或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宗教团体等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椒江区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椒政办发〔2023〕75号.doc

椒政办发〔2023〕75号文件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