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53120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11- 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1-22 16: 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图片解读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征迁工作是推进城市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基层关注、百姓关心、社会关切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在征迁过程中,由于安置房建设周期较长,导致征迁整体进度慢、被征收人长期无法得到安置等问题。

二、起草目的

为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特制定《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

三、主要制定依据

该文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四、政策主要内容

该补充意见分为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货币补偿的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结算方式、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主要明确:椒江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含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海虹街道、绿心片区范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补充意见。

第二部分是货币补偿的基础补偿金。主要明确:货币补偿的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其中货币补偿奖励按照房屋结构分为三种类型: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第三部分是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主要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房的,在腾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起一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且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椒江办事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购房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18%的奖励。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已经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同时满足前款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18%的奖励。另外,本补充意见中被征收人购买的“住宅用房”应为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住宅用房名单另行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部分是结算方式。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先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20%款项,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后,征收部门支付剩余80%款项。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房的,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购买二手住宅用房的,需提供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涉及: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在本补充意见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的区块,按期签腾的被征收人购房期限仍按照三年执行。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缪秉扬   

联系方式:0576-882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