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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5310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1-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3-00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1 16: 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3-0008

椒政办发〔2023〕6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征迁速度,稳步推进房屋征迁工作,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对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住

宅房屋进行征收,并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补充意见。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海虹街道、绿心片区范围。

二、货币补偿的基础补偿金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期腾房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

(二)室内装修补偿费;

(三)搬迁费;

(四)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货币补偿奖励;

(六)按时签腾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分三类情形:

(一)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

(二)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

(三)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三、增加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18%的奖励:

(一)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交房的;

(二)按期签腾的,在腾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起一年

内购买椒江区域内的住宅用房,且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椒江办事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

(三)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本条所述的“住宅用房”是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住宅用房名单由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新建楼盘由主管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予以同步明确。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按《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的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20%款项,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征收部门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剩余80%款项。

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购买二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五、明确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区发改、资规、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共同推进补偿安置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确保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七、其它

本补充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的区块,按期签腾的被征收人购房期限仍按照三年执行。

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规定范围内住宅用房名单


附件

政府规定范围内住宅用房名单

(在建住宅数据截止2023年10月)

云西新村、云健新村、中山小区、欣园小区、城市花园、望江花园、江城小区、永泰花园、岭南小区、振兴小区、江都苑、台都花园、东升花园、天河小区、东方花园、慈辉小区、枫苑小区、中山大厦、之舫花园、芝麻园里小区、光明小区、东园小区、东方丽景、福泰苑、一鼎公寓、星枫苑、太和小区、都市丽景、江南绿洲、东升大厦、华荣名筑、文欣苑、博奥商海、温馨港湾、河畔居、阳光国际公寓、金色港湾、环翠名苑、汇景名苑、百姓家园、城市港湾、景元花园、天天阳光海岸、华天大厦、新时代广场、商务中心、凤凰铂金广场、枫华嘉苑、亿都名苑、朝晖小区、学诚小区、润枫嘉苑、熙苑、飞霞港湾、蓝庭花园、西锦御园、新明半岛小区、南门小区、瑞景名苑、城市雅苑、金鼎苑、都市春天小区、繁荣家园、颐景名苑、银河名苑、铭豪花苑、景联东苑、东星茗苑、金泰华庭、丽江苑、金色兰庭、豪景白云山庄、金域华府、华欧中央花园、三水润园、文萃园、华景名苑、御庭壹号、山水艺墅、丽廷公馆、心海金源、星辰嘉苑、铭鼎花园、银泰城、海景名苑、筑心苑、冠郡铭苑、嘉和名苑、香颂华府、华鸿公馆、理想花苑、文鼎苑、银桂苑、海尚望府、城市天地小区、枫云府、天澜青春苑、碧辉人家、凤祥府、学府水岸小区、珑悦名苑、悦城水岸小区、新都会、万科城、森语苑、玖樟府、置心广场、观江苑、旭辉府、翰澜苑、德邻北苑、德邻南苑、心海上城、德加小区、漫悦湾小区、棠樾华府、雍璟府、宝龙华府、自在城、天空院子、朗成云筑、和源府、锦悦府、悦都天华府、天筑誉府、天悦外滩花苑、云禧悦府、悦江府、悦天府、昱湖上城、天润合府、海上潮鸣中心、晓风印月府、金桂苑、云庐、蓝湾华庭、时代天诚、学府春天、东麟府、海月和鸣、翠揽云镜、商业街经中路商住楼、商业街开元路商住楼、枫南小区、康平小区、开元小区、爱华赤龙苑、名都锦绣花园、米兰花园、康平路商住楼、百家苑、新家园、名都南苑、和平家园、海湾浪琴花园、康馨苑、阳光新景、港湾花园、亿嘉时代广场、康平·泰和苑、太平洋大厦、城市之光小区、海天苑、康平·中心怡苑、华中大厦、天和大厦、康平嘉园、天琴公寓、开元云顶佳苑、凯悦大厦、东京湾、东泰华庭、中建城市花园、碧海明珠花园、万家华庭、香格里拉花园、蕙兰园、国际商务广场、锦水湾小区、百合公寓、金领之苑、玉兰广场琼华园、丰泽名苑、铂晶国际花园、名豪假日雅苑、荣安华府、江海名府、景隆公馆、青春华庭、尚景名苑、棕榈阳光、天天财富公馆、金晖佳苑、华彩小区、海棠花苑、海棠花苑四合院、鸿景名苑、万华城、怡心苑、万达广场、紫薇花园、云港小区、白云山名苑、江南首府、中环世纪、广达嘉苑、学景名苑、椒兰郡、幸福名苑、芳树园、天韵水岸、中梁府、天悦锦园、悦景花园、天悦年华、颐和嘉苑、和润锦园、都荟华庭、天禧嘉邸、明和雅苑、云悦钰府、安澜府、悦品汇、椒兰汇、映巷里、熙悦府、朗成江南墅、沁悦府、汀兰雅苑、森然府、天盛中心、湖境和庐、缦云府、合璟府。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印发

 椒政办发〔2023〕6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