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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2-14666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22-00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椒江区“共富工坊”扶持政策10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14 11: 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0-2022-0008

椒政发〔2022〕51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椒江区“共富工坊”扶持政策10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共富工坊”扶持政策10条》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共富工坊”扶持政策10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参照《台州市农办 台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农组办〔2022〕8号)及区内相关扶持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大民营经济创富属性,更大力度支持我区“共富工坊”建设,拓宽农户增收致富渠道,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经审核认定的“共富工坊”企业及在其中从业的相关农户、经营主体。

二、扶持资金

每年区政府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总额度支持椒江区“共富工坊”奖补资金;若当年申报奖补资金超过总额度时,以下奖补标准按同比例压缩兑现。

三、奖补内容

1.融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共富工坊”企业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为信用良好的“共富工坊”企业提供利率优惠贷款,支持其发展。同时给予相应的贷款贴息,行业主管部门按贷款利息的20%给予政府贴息,每家“共富工坊”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建设补贴。鼓励利用镇、街道闲置房屋创办“共富工坊”企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对场地建设(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改造的,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利用工业用地创办“共富工坊”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享受我区“零地技改”相关政策。

3.场地补贴。对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使用于“共富工坊”生产经营的,给予承租者按年场地租赁费的20%进行补贴,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设备补贴。对“共富工坊”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单台3万元以上生产性自有设备,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评定为区级示范“共富工坊”的,且应用软件、设备物联数据接入到椒江区产业大脑平台,生产性自有设备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额的2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升规补贴。推进“共富工坊”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列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共富工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仍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区级示范“共富工坊”的,按此标准再上浮20%予以奖励。

6.就业补贴。对在“共富工坊”中就业的低收入农户,以实际工资(加工费)收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相关收入及加工费金额,均以农户本人银行账户流水为准。低收入农户在“共富工坊”中就业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7.岗位补贴。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以其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工资(加工费)总额(银行账户流水)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8.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全区组织的“共富工坊”技能培训活动,免费对就业农户进行培训,区财政对参与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相应进行补助。

9.保险补贴。鼓励镇、街道为在厂房式或车间式“共富工坊”就业的农户参保“雇主责任保险”,按参保额由街道全额给予保险补贴。

10.评优奖励。对通过区级示范“共富工坊”评选认定的,给予“共富工坊”企业1万元奖励。

四、其它

本政策自施行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共富工坊”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参照我区《关于开展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条款,由区农水局牵头会同区级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区级其他扶持政策(含区承担市级政策配套资金)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实行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