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2-145466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2-07-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22-000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JJJD01-2022-0007
椒政办发〔2022〕4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特制定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一)对超额完成水稻播种面积任务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街道,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百亩以上水稻高产高效示范方,早稻、连晚、单晚亩产分别达到550kg、600kg、750kg以上的,奖励3万元;全年水稻复种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且“订单粮食”信用等级达3A级(含)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
(二)对年度能繁母猪或奶牛存栏100-200头(含)、200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三)对通过市级认定的“菜篮子”蔬菜基地,奖励3万元。
(四)对新发展海水养殖规模20-50亩(含)、50亩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已享受椒政办发〔2017〕205号扶持政策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推进农业品牌营销
(一)对本年度获省知名农业品牌的主体,奖励3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农(森、花)博会金奖及新产品金奖的农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全省精品农产品“十佳”、金奖或擂台赛一等奖等奖项的农产品,奖励2万元。
(二)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服务本地农产品生产主体,年销售额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线上销售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三)对农业经营主体、经纪人和营销大户贩运服务本地农产品生产主体,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规范性)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省、市、区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引导农业绿色发展
(一)对本年度初次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续展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此项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
(二)对获得省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奖励3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验收的建设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对当年被认定为“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农资经营单位,奖励1万元。
五、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环境
(一)对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并无偿开展常年性大陈岛礁性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单位,奖励6万元。
(二)对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渔业资源监视监测数据,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奖励3万元。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生效。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若已享受上级同类型补助、奖励或同时获得各级同类奖项,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 重复奖励。
(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20〕46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