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2-142667
- 主题分类:
公路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2-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2-000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JJJD01-2022-0001
椒政办发〔2022〕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椒江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 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区、街道办事处(含大陈镇人民政府)两级管养为主,村配合的体制。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养护与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具体承担全区县、乡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编报村道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制订村道养护与管理制度,承担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村道大中修计划预申报、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制订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协助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县、乡道管理,落实村道公路监管员。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交通管理员,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制订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水、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灾毁修复三个方面。养护质量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小修保养:对公路进行疏通边沟、整修路肩,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维护、绿化管养等,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常年处于良好、完好使用状况。
大中修工程:对公路一般性磨损和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修复加固和综合治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养护工程按年度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统一调查、统一设计、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招标、统一管理。
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救灾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县、乡道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实行专业养护;村道由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因路制宜,可以委托行政村或个人,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等多种模式实施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村道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及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区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县、乡道: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全额保障,每年编制小修保养预算报财政审核。
村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财政投入村道小修保养补助每年不低于4000 元/公里(包含上级补助资金),街道办事处(含大陈镇)财政、受益村对村道的投入应不低于每年500 元/公里。村道小修保养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浙江省规定最低养护标准每年4500元/公里,其中省补2000元/公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县、乡道: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次年需要大中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年度基础建设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村道: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大陈镇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要大中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年度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七条 灾毁工程资金,县、乡道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据实决算;村道修复资金大的项目以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和受益村自筹解决为主,区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和区交通运输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2.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4.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5.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用公路资源,管养主体有权要求停止占用行为。拒不执行的,上报交通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自建道路,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 (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3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椒江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09〕206 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