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2-14806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2-000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JJJD01-2022-00010
椒政办发〔2022〕7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征迁货币补偿安置力度,提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后购买市场房屋的能力,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对椒江区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并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补充意见。
二、货币补偿的基础补偿金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期腾房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
(二)室内装修补偿费;
(三)搬迁费;
(四)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货币补偿奖励;
(六)按时签腾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分三类情形:
(一)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
(二)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
(三)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三、增加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
(一)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交房的;
(二)按期签腾后在一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一手住宅商品用房;
(三)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一手住宅商品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按《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的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20%款项,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征收部门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剩余80%款项。
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三项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五、明确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区发改、资规、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共同推进补偿安置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确保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七、其它
2022年启动的界牌头小区东侧区块、屋基里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