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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111136

  •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07-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7 16: 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椒政办发〔2020〕49号

JJJD01-2020-00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政府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椒江区政府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政府债券项目的储备、申报、建设、运营、资产等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债券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债券项目是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申报并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发行人的地方政府债券所对应的纯公益性项目或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与此相对应的政府债券分别为政府一般债券和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建立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横向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做好项目储备审批、要素保障等前期工作,为政府债券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谋划,精准推进项目前期储备,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项目能够按计划推进实施,债券资金能够及时发挥效益。

第四条   政府债券项目适用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对各阶段风险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项目整体风险可控,其中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现运营收益覆盖本息。

第二章  政府债券项目储备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我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并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时提报当年或下年度投资项目至区发改局审核,并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所提报的项目须明确以下内容: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第六条  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投资项目中,按照政府债券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筛选,负责建立并充实使用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申报储备和定期集中申报储备制度,定期申报储备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以区发改局和财政局通知为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未取得项目代码无法纳入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政府债券。

第七条  申请入库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当年或下一年度实施条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谋划项目时,各部门(单位)应充分挖掘项目自身收益来源因素。

第三章  政府债券项目申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财力、年度建设投资需求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及省财政厅要求,从区发改局的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库中合理筛选项目,及时组织部门单位申报年度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形成政府债券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分年度资金需求、债券类型等相关信息。合理确定年度债券项目申报总体额度计划,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政府债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供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批复。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自求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要件。

第十条  申报地方政府债券时,应选择即将施工或已在施工的项目,尽快将债券资金形成实物工作量,不得申报已完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时,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下达我区新增债务限额后,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债务限额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政府债券项目申报情况,及时将债券资金分配至相关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批复意见,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债券资金后,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将债券项目资金下达给各项目实施单位。对于有相应债券发行且预算已安排的债券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可在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内先通过库款垫付,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时划拨。项目实施单位应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政府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债券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实行按项目管理,只能用于对应的政府债券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管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在安排项目资金支出时应优先使用债券资金,当年申请下达的债券资金年底前必须支出完毕。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支出凭证,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财政局(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五章  政府债券项目建设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除外),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除支付必需的项目运营成本外,专门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等由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其他未明确执收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条 为保障项目运营期正常运营,项目运营成本(市场化融资部分除外)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运营成本年度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年度预算批复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运营收入情况下达项目运营资金。年度终了,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运营成本收支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运营成本。

第六章  政府债券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政府债券投资项目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政府债券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类政府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政府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担保和抵押,政府债券对应资产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

第七章  政府债券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债券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督查、事后检查评价制度,对债券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应加强政府债券项目前期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委)、审计要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监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管理、跟踪服务等工作,梳理符合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的项目需求清单。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债券项目遴选、初审、申报、资金使用监管、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债务风险防控要求,会同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和融资平衡方案。加强和规范债券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自规分局要保障项目用地规划要素,配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平衡方案编制过程中项目平衡地块的筛选和提供。

第三十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做好符合审批条件的政府债券项目环评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建设、运营、资产等全过程跟踪协调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实现项目收入,确保专项债券到期后,项目收入和收益全部覆盖发行债券本息。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政府债券资金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运营水平,按期足额上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同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相关财务报表和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运营期年度运营成本预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