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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102666

  • 主题分类:

    土地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06-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0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10 14: 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0-0006

椒政办发〔2020〕3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椒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椒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全区耕地尤其是水田面积减少趋势,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对土地资源要素在全域范围内进行全方位重新整合,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本办法所称的全域土地整治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垦造耕地(含园地还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召集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立项前实地踏勘(详见附件2)、适宜性论证;负责“十个范围”林地的界定,提出论证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单位;牵头组织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台账管理;负责项目立项资料的审核、工程监管指导和上报验收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实施、工程变更、验收等环节的指导,参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区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年份耕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必达到入库标准)等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项目选址适宜性和项目项目选址种植适宜性的评定,做好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青苗补偿、新增耕地培肥、农作物种植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立项初审、报送、组织实施、管理、完工验收等工作,以及督促项目所在的村落实耕种措施,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模式。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性投资项目管理两种模式。项目业主单位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社会性投资项目(包括自主开发项目)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申请项目之日起承包剩余期限须在5年及以上)的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应当进行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并符合现代农业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管护。由于我区水田补充资源紧缺,今后垦造的水田原则上按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综合性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椒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2)垦造耕地项目区块坡度应在25゜以下;垦造为水田的,坡度应在15゜以下;(3)垦造耕地(含水田)项目现状土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水田应满足农作物灌溉要求;(4)建设用地复垦的,需开展土壤情况调查;(5) 项目区块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立项条件和垦造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选址;建设范围由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后综合确定。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达到下列质量标准: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生态防护工程等内容,(详见附件4)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公告制、监理制、合同制、法人制、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1.立项申请: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

2.方案编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勘测项目区地形图、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报告、设计图册、工程概算书及水土保持方案)。

3.方案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4.方案公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

5.立项批准:区自然资源部门将评审设计方案通过的项目报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然后确定实施单位并组织实施。确需对设计方案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事项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多级监管制度,包括监理单位监管、土地所有权人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管和区级部门联合监管。(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验收程序包括施工单位或投资单位自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程完工验收、区级竣工验收、台州市级复核、省级抽验、自然资源部土地整治备案系统验收备案等环节。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在一个星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在一个星期内出具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资料及审查内容: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工验收前,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报告、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单位提供竣工报告等。

2.区级竣工验收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提供项目初验情况报告、设计变更审批表、影像资料、图件等。

3.台州市复核前,需提供区级专家验收意见、复核请示等。

4.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内容主要有:项目面积、权属、规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后续管护措施等。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区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价,并组件上报台州市、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验。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安排项目区内农作物的种植,签订种植协议,做好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种植管护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节余部分用于新农村建设,支持乡村振兴。

(一)政府性投资管理项目

资金补助范围

项目前期和后期费用:可研、环评、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预决算、竣工验收、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备入库、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育补贴等;

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费及建设工程相关费用;

(二)社会性投资管理项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标准限额与内容(不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1.购买标准与限额。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采购招标时必须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整治前各地类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购买标准限额,但按新增耕地(水田)入库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8万元/亩,按新增耕地(旱地)入库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3万元/亩,具体按照各项目中标价确定。

2.购买内容。

(1)项目前期和后期费用:可研、环评、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预决算、竣工验收、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备入库、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育补贴等;

(2)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费及建设工程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由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出。

(一)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1.对享受政府征迁安置政策且地上建筑物已作补偿的,建设用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8万元/亩、旱地6万元/亩,复垦指标由区政府统筹。

2.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村内自用的,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节余指标区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补助标准为水田40万元/亩、旱地30万元/亩。

3.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庄整治中拆除的合法建筑,如位于今后十年内政府实施征迁范围的,地上建筑物按拆除时点的评估价格先由街道登记造册,留存相应评估报告,待正式征迁时再进行补偿。

4.街道工作经费按建设用地复垦面积3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助,与2019年11月28日第32次常务会议第三条《街道(镇)征迁开发工作专项政策调整方案》不得重复计取。

5.列入全区土地全域综合整治示范的,报经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一村一策”方式,确定相应政策。

(二)垦造耕地(含园地还耕地)、旱地改水田项目

项目区内按新增耕地入库面积进行补助,垦造成水田的(含旱地改水田),补助资金按9万元/亩;垦造成旱地的,补助资金按7万元/亩。

项目区内原有耕地恢复功能的,必须进行清表,如涉及果树等多年生作物(由领导小组根据实地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按9万元/亩。

(三)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

如涉及清表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实地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按9万元/亩;如不清表的,补助资金按3.5万元/亩。

(四)高标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1.项目前后期和工程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包括可研、勘测、水土保持、环评、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工程建设费用、预决算、竣工验收、耕地质量评定、报备入库等。

2.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亩(包括青苗补助及相关政策处理费用)。

(五)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按对应补助标准扣除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按实发生以外的费用;或对应补助标准扣除购买服务项目费用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方式

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签订后,预拨立项面积补助总额的30%(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复垦工程动工);工程清表完成后,且工程进展达到总工程量的50%时,拨付至立项面积补助总额的60%;工程按期完工并通过区级验收后,拨付至入库面积补助总额的90%;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及5%种植管护保证金。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资金申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十九条资金拨付方式中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节点时间,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拨款申请表(见附件5)。

2.资金拨付。30%预拨部分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公司拨付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其余由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种植管护保证金部分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际核查情况,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酌情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必须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建项目,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发放。财政、审计、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已验收入库差额补助款(奖励费)没有结算拨付到位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申拨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做好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资料清单

2.立项前现场踏勘报告

3.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检查表

4.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标准

5.土地整治项目拨款申请表


附件1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资料清单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报告;(业主提供)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业主提供)

3.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业主提供)

4.项目立项前土地权属认定表;(勘测单位提供)

5.项目立项前地类统计表;(勘测单位提供)

6.使用林地相关材料,包括林木采伐等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项目提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

7.项目可行性方案(需含生态保护内容);(设计单位提供)

8.项目设计报告和工程预算书(需含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评审);(设计单位提供)

9.专家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提供)

10.项目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领导小组提供)

11.项目实施前照片;(业主提供)

12.项目区位图和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

13.项目区实测现状图和规划图(出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勘测单位提供)

14.椒江区自主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建设协议书(自主开发项目提供);(业主提供)

15.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加盖街道公章)(自主开发项目提供)。(业主提供)


附件2   立项前现场踏勘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区位


建设规模

(公顷)


其中“旱地改水田”面积(公顷)


新增水田面积

(公顷)


立地条件

地貌类型


土层厚度


水源情况


项目区基础

设施情况


踏勘结论


踏勘人员:

(签名)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椒江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检查表

单位:公顷

项目业主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概况

立项文号


立项面积


坐落


项目实施

情况


存在问题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确认


检查单位



附件4   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

1.地(田)面平整:按照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削高填洼,平整土地,满足耕作要求。(1)垦造为水田的,田块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5米,或田块面积不小于0.2亩(宽度不小于5米),田面平整度正负3厘米;垦造为旱地的,地面宽度应在2.5米以上,地面坡度应小于6°。(2)土体厚度不小于60厘米,耕作层应采用优质表土进行覆盖,耕作层土土壤中大于10毫米的碎屑物小于10%,耕作层土厚度不小于1 6厘米;鼓励进行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提高土壤质量。

2.挡土墙和田梗:(1)挡土墙必须采用块石材料进行砌筑,做到坎面平整、结实,高度与地(田)面相平。(2)垦造成水田的应设置田埂,可因地制宜采用石、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砌筑或用泥土夯实,宽度30-40厘米、高度20-30厘米。

3.田间防渗工程(犁底层):垦造水田的,应做好防渗工程,夯实防渗层,以达到防渗要求;防渗层厚度不小于1 0厘米。如现状土壤能满足水田种植防渗要求的,可以不实施防渗工程。

二、农田水利工程

1.灌溉渠道:垦造水田的,应根据区块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渠系及建筑物配置率达到100%。灌溉渠道应采用衬砌工程或埋设PE材料管道。

2.排水沟: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其他工程相协调,按照地形,确保每个地块配套排水沟,衬砌率达到100%。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涝的要求,防洪排涝设计标准为1 0年一遇。

3.水源工程: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禁止垦造水田项目选址;对于可通过工程措施达到灌溉水源保障条件的区块,根据实际地形配套建设蓄水池、山塘等,并要达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

4.渠系建筑物:根据实际地形和需要配套必要的渠系建筑物,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工程相一致,主要包括泵站、跌水

和陡坡、涵洞、农桥等。

5.截水沟:在丘陵、山地区实施垦造的,区块上游必须设

置截水沟。

三、田间道路工程

1.田间道:应根据地形地貌及生产方式,因地制宜进行布

置,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有利于机械化耕作。田间道宽3-5米,

两边用块石砌筑,路肩采用C20砼压顶,路面采用碎石等铺设。

2.生产路主要用于生产人员及人畜力车辆、小型农业机械

通行,路面宽度1-3米。生产路可沿沟渠或田埂灵活设置,坡度

过陡位置设置为台阶。

3.项目区外通往区块的机耕路内侧须做好三面光排水沟(不

少于30x30厘米,具体根据排水量而定)。

四、生态防护工程

根据项目区地形、气候条件、土地利用情况和农田防护等要

求,对原有乔、灌木有必要选择性地进行保留,尽量少占耕地。

要求带状开发,禁止大面积“剃光头”式的开垦;区块的山顶、山脊线及高坡度陡面应保留原有生态植被,禁止开垦破坏,维护生态环境,美化农地景观。


附件5

椒江区土地整治项目拨款申请表

(政府性工程项目或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                                           单位:万元、公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土地开发、旱改水、质量提升或建设用地复垦

立项时间


立项面积


已完成工程量

已订合同、50%、区验收

验收面积


其中水田:

其中旱地:

补助资金总额

按立项面积或验收面积进行计算

应拨付

按总额30%、60%、90%、95%、100%计算

已拨付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        万元

国土所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所长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镇)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耕地保护科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