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0-105736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0- 03- 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 月,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对 2012 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 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9〕9 号)。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均需在区级认定的基础上进行,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新要求、省市发展方向改变等形势,我区急需出台适合我区实际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
二、起草的目的
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进一步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起草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19〕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农产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椒江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起草的主要措施
1、明确企业主营业务比例。要求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必须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明确企业规模要求。根据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资流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不同规模要求,重点明确销售(交易)额、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等主要指标要求。对部分优质企业允许适当降低规模标准要求或不作其它规模指标要求。
3、明确企业效益要求。要求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4、明确企业带动能力要求。根据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资流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带动要求。
5、明确企业禁入条件。对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6类情形明确不予认定或取消命名。
6、明确认定、监测程序。采用“分级审核、网上公示”的认定、监测程序,原则上每2年监测评价一次。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由椒江区农水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