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01415
- 主题分类:
农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03-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椒政办发〔2020〕17号
JJJD01-2020-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助推农业生产,现将《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椒江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交易场地5000m2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水产品、综合型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10人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2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面积5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水产基地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其他产业带动标准酌情参照执行。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联结基地1万亩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其中水产品类、畜禽类带动渔农、畜禽养殖大户在1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10万亩次以上。
(七)优先条件。对绿色(有机)农产品、本地主导农产品、出口创汇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特种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标准要求。当年新引进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有实质性运行的各类资本投资农业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作其它指标要求。
(八)限制条件。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环保、税务违规处罚事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按规定和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纳税证明;
(四)开户银行提供的近两年企业资信证明;
(五)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由街道(镇)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
(七)种植(养殖)企业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材料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资质凭证及所获区级以上荣誉复印件(包括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商标及获奖等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街道(镇)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所在地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经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企业所在地街道(镇)或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会同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价、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审核、考察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评审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区政府审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八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原则上每2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九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具体承担,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定期监测按以下程序进行:被监测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填报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连同自查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由所在地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审查、复核后,将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
第十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命名,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停业、停产或破产,被兼并或整体外迁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等政策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企业近2年内曾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环保、税务违规处罚事件;
(六)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提供监测材料,或拒绝接受监测,或不及时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附件 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企业类型 | □农产品生产 □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流通 £批发市场 □农业服务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 基本 情况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负债率 (%) | 占地面积 (亩) | 主营业务占比(%) | 职工总人数(人) | 本地职工人数(人) | |||
上年度 生产经营 实绩 | 年总产值 (万元) | 年销售额 (万元) | 市场年 交易额 (万元) | 利 润 (万元) | 税 金 (万元) | 经营场所面积(m2) | 市场本地农产品占比(%) | |||
上年度获得荣誉 | ||||||||||
联结农户及生产原料基地 | 联结农户数 | 联结生产原料基地 | 企业生产原料来源 | |||||||
专业大户 | 一般农户 | 建立基地 (亩) | 带动基地(亩) | 区内(%) | 区外(%) | |||||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农水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