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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00852

  • 主题分类:

    畜牧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02-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9 15: 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0-0002


椒政办发〔2020〕1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O二O年一月


目   录


1.调整目的与依据

1.1调整目的

1.2调整依据

1.2.1法律法规

1.2.2相关法规、文件

1.2.3地方相关资料

2.椒江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

3.椒江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3.1.2 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

3.2椒江区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4.调整后椒江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4.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5.附件

椒江区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

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调整后)

1.调整目的与依据

1.1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我区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禁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编制调整方案。

1.2调整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8)《动物防疫法》,1997年;

(9)《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1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

(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

1.2.2相关法规、文件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7)《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

(8)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1.2.3地方相关资料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浙政办发〔2005〕109号);

2.椒江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井马、水仓里、黄泥坑、大小浦等4座水库;明珠里、冷水坑、山湾塘、岙里、龙潭岙、凤凰、大岩里、龙门头、南磊坑、玻璃坑等10座万方以上山塘。这些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均为禁养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的地区。海门、白云、葭沚、洪家等四个街道,所有区域均为禁养区;三甲街道、下陈街道、章安街道、前所街道、大陈镇的城镇居民区及城镇居民区外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单位等周围300米范围内均为禁养区;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现台州湾集聚区),属于三甲、下陈、农场的区块为禁养区。

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要求,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題分为21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

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存在第3、10、12、19条等四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涉及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关于其他区域等三大类问题。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具体见表2.3-1。



表2.3-1  《国家排查要求》所列21项重点问题排查结果汇总表

排查重点问题大类

排查重点问题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对应条款

排查结果

是否存在问题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井马、水仓里、黄泥坑、大小浦等4座水库;明珠里、冷水坑、山湾塘、岙里、龙潭岙、凤凰、大岩里、龙门头、南磊坑、玻璃坑等10座万方以上山塘。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海门、白云、葭沚、洪家等四个街道,所有区域均为禁养区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将海门、白云、葭沚、洪家等四个街道,所有区域划定为禁养区,超出城市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三甲街道、下陈街道、章安街道、前所街道、大陈镇的城镇居民区及城镇居民区外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单位等周围300米范围内均为禁养区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三甲街道、下陈街道、章安街道、前所街道、大陈镇的城镇居民区及城镇居民区外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单位等周围3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禁养区,超出城市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属于三甲、下陈、农场的区块为禁养区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将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现台州湾集聚区),属于三甲、下陈、农场的区块划定为禁养区,超出城市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涵盖了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无法律依据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不涉及该项内容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不涉及该项内容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椒江农场

《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中,将椒江农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 椒江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1.2 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2椒江区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调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55号),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开展的排查结果,本次椒江禁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1.取消限养区划分方案;

2.取消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3.取消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4.取消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5.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

具体见表3.2-1。



表3.2-1 椒江区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汇总表

序号

禁养区名称

划定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禁养区范围

是否需依法调整

拟调整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备注

1

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建成区

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椒江园区)、台州市椒江三山工业园区以及超出各镇(街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范围调整

2

洪家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洪家街道建成区

超出各镇(街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洪家街道城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范围调整

3

下陈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下陈街道建成区

超出各镇(街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下陈街道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范围调整

4

三甲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甲街道建成区

超出各镇(街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三甲街道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范围调整

5

冷水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冷水坑水源保护区

冷水坑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6

山湾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湾塘水源保护区

山湾塘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7

岙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岙里水源保护区

岙里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8

龙潭岙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龙潭岙水源保护区

龙潭岙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9

凤凰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凤凰水源保护区

凤凰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10

大岩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大岩里水源保护区

大岩里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11

龙门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龙门头水源保护区

龙门头水源保护区

/

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12

井马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井马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井马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该区域已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3

明珠里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明珠里水库水源保护区

明珠里水库水源保护区

/

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

水仓里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仓里水库水源保护区

水仓里水库水源保护区

/

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

椒江农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椒江农场

椒江农场

/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16

黄泥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黄泥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黄泥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17

大小浦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大小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大小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16-2020)划定

18

南磊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南磊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磊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19

玻璃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玻璃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玻璃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20

章安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章安街道建成区

/

章安街道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21

前所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前所街道建成区

/

前所街道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22

大陈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大陈镇建成区

/

大陈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4.调整后椒江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椒江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1.jy01-01黄泥坑水库:黄泥坑水库饮用水源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47平方公里。

2.jy01-02大小浦水库:大小浦水库饮用水源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23平方公里。

3.jy01-03南磊坑水库:南磊坑水库饮用水源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22平方公里。

4.jy01-04玻璃坑水库:玻璃坑水库饮用水源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10平方公里。

4.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1.jy04-01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城镇建成区,面积为38.25平方公里。

2.jy04-02洪家街道:洪家街道建成区,面积为4.43平方公里。

3.jy04-03下陈街道:下陈街道建成区,面积为1.50平方公里。

4.jy04-04三甲街道:三甲街道建成区,面积为0.63平方公里。

5.jy04-05章安街道:章安街道建成区,面积为1.37平方公里。

6. jy04-06前所街道:前所街道建成区,面积为2.09平方公里。

7.jy04-07大陈镇:大陈镇建成区作为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附件   椒江区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

禁养区

类型

编号

禁养区名称

划定依据

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01

黄泥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黄泥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0.47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2

大小浦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大小浦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0.23

根据《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16-2020)划定

jy01-03

南磊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南磊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0.22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4

玻璃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玻璃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0.10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jy04-01

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海门、白云和葭沚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8.25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jy04-02

洪家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洪家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43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jy04-03

下陈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下陈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50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禁养区

类型

编号

禁养区名称

划定依据

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jy04-04

三甲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甲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0.63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jy04-05

章安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章安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37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jy04-06

前所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前所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09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jy04-07

大陈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大陈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0.33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

椒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调整后)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