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09L/2020-136330
- 主题分类:
渔业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区渔业局)
- 成文日期:
2020-12-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18-2020-0004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椒江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椒农水〔2020〕246号
各涉渔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海洋渔业总公司、区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浙海渔政〔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椒江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椒江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一、总体目标
完成农业部和省市下达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任务。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的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助,达到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国内机动捕捞渔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改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可纳入补助。重点包括:
1.淘汰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2.淘汰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上述渔船中,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改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
“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可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二)补助条件
更新改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更新改造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的椒江船籍港渔船。
2.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
3.新建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方式补齐。
4.2016年11月28日前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须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要求;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需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暂行)》;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拟列入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渔船,应为国家和省级渔业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或者符合标准化船型参数要求。
5.因渔船持证人意外失踪、去世、渔业公司转制、渔船审批或挂靠等原因转户的,渔船实际所有人不变或变更为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政策补助;如渔船已发生买卖,船籍港仍为椒江的也可申请补助。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渔办〔2017〕68号)第九条规定,上述所有渔船获得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买卖,否则须先退回补助资金。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
1.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贴。
2.更新改造为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纳入补贴。
3.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改造渔船,以及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改造渔船的不纳入补贴。
4.更新改造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擅自改变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的,不予受理其更新改造补助申请。
5.已纳入减船转产项目计划的船舶,其所有权人不得再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渔船更新改造,也不得将其作为其他更新改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足部分的来源。
三、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或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渔船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钢质渔船补助分为十四档,玻璃钢渔船补助分为十一档,具体标准详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1)。
考虑到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获得补助的前提是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制冷系统的认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解释,“制冷系统”是指空气压缩机(或制冷压缩机组)、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设备总称。仅安装小型制冰机的不属于制冷系统,按照不带制冷系统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如加装活鱼舱,参照制冷系统标准执行。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专项会议精神,全省范围内停止执行浙海渔计〔2017〕15号文件。我区对2016年至2019年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结余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中央补助分档定额补助上限范围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平均造价不再另发,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省厅备案)的30%,如补助资金总数不足,各渔船补助按比例下浮,区财政不再另外安排补助资金。
相关渔船前期已得到区里安排的省海洋与渔业统筹资金补助的,按当前应补助数额减去前期已补金额的差额进行补助。
四、补助程序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一)申报补助
1.渔船所有权人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农业部或省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渔船建造合同复印件。但应同时出示上述材料中第2~4项相关材料原件,受理申请的渔业部门在验证完毕后,当场退还相关材料原件。
2.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测算补助资金额度。
(二)现场勘验
区农业农村与水利局及时组织执法、船检、渔政等相关机构对申报补助的渔船进行现场勘验、审核,核实结果作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三)审核拨付
1.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审核后确定的申请补助渔船和渔船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内容在各街道(镇)、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疑后,渔船所有人提交《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到各街道(大陈镇、椒渔总公司),再由各街道(大陈镇、椒渔总公司)将资金拨到渔船所在的渔业村(公司),渔业村(公司)根据公示金额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专卷保存渔船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的基本情况、渔船造价、申请补助资金、建造情况、实际补助资金等内容,逐船建档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工作要求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关系渔业生产安全、海洋资源保护,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部门、渔业街道(镇、椒渔总公司)和村(公司)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区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顺利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是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完成项目的时间非常紧迫,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利于工作落实的原则,组建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做好渔船更新改造工作。要在项目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要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积极引导,加强宣传力度。渔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渔业街道(镇、椒渔)要利用各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宣传本实施方案,使渔民熟悉更新改造的目的意义,要优先引导老旧渔船(认定标准为《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双船底拖网、实际作业方式为帆张网、三角虎网等渔船实施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捕捞健康稳定。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更新改造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设立举报电话0576-88685755,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更新改造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渔船更新改造资金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绩增效,加强验收考评。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财政局将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可实现目标等进行绩效评价。按要求将渔船补助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查。
本实施管理细则自202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
2.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3.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1: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
单位: 万元
钢质渔船分档 | 补助金额 (不带制冷系统) | 补助金额 (带制冷系统) | 玻璃钢渔船分档(备注:椒江没有新建玻璃钢渔船) | 补助金额 (不带制冷系统) | 补助金额 (带制冷系统) |
船长<12米 | 5 | 船长<12米 | 8 | ||
12米≤船长<15米 | 10 | 12米≤船长<15米 | 15 | ||
15米≤船长<18米 | 15 | 15米≤船长<18米 | 25 | ||
18米≤船长<21米 | 20 | 18米≤船长<21米 | 40 | ||
21米≤船长<24米 | 25 | 21米≤船长<24米 | 50 | ||
24米≤船长<27米 | 40 | 24米≤船长<27米 | 0 | 80 | |
27米≤船长<30米 | 60 | 27米≤船长<30米 | 0 | 120 | |
30米≤船长<33米 | 75 | 90 | 30米≤船长<33米 | 0 | 150 |
33米≤船长<36米 | 90 | 110 | 33米≤船长<36米 | 0 | 200 |
36米≤船长<40米 | 120 | 160 | 36米≤船长<40米 | 0 | 280 |
40米≤船长<45米 | 0 | 250 | 40米≤船长 | 0 | 320 |
45米≤船长<50米 | 0 | 300 | |||
50米≤船长<55米 | 0 | 350 | |||
55米≤船长 | 0 | 400 | |||
说明:制冷系统须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储液罐等。
|
附件2:
浙江省20 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船主信息
| 项目单位 | |||
是否有营业执照(有无) | 注册号 | |||
法人代表 (或渔船所有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地址或 身份证住址 | ||||
渔船 信息 | 船 名 | 作业类型 | ||
作业方式 | ||||
主机功率(千瓦) | 总吨位 | |||
船长(米) | 船体材料 | |||
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文号 | 是否带制冷系统 | |||
开工建造时间 | 开工令号 | |||
建造完工日期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
渔业登记证书 编号 | 渔业捕捞许可证 编号 | |||
造船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申请人 | 本人愿对申请表所填各项信息及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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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申请表各项信息及数据无疑。
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浙江省20 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项目单位 | ||||
法人代表(或渔船所有人) | 联系电话 | |||
船名 | 船籍港 | |||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 住址 | |||
开户银行 | 账号(建议用渔业油补卡存折) | |||
开户名 |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号 | |||
建造开工日期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
渔船登记证书编号 | 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审查核定补助资金 (万元) | |||
申请拨付 | 我单位渔船于20 年 月 日开工建造,于20 年 月 日建造完毕,船型符合要求,现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拨款 万元(大写)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渔船所有人)签名: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拨付确认 | 同意拨付补助资金: 万元(大写) 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