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0578/2020-114613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 10- 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0-20 09: 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图片解读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我区于2004年出台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04〕79号),并分别于2009年、2013年、2016年、2017年进行修订,出台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09〕186号、椒政办发〔2013〕]190号、椒政办发〔2016〕144号、椒政办发〔2017〕197号)。

通过这几年的操作实践,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特别情况,补助对象不够明确,补助标准不够精准。近年,随着计划生育工作转型,计划生育工作者定义不够规范,且符合条件的人数基本没有。故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我区于2013年出台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椒政办发〔2013〕152号),里面部分内容涉及提高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标准,与《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有重复;失去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助与其他机构的医疗补助有重复,故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修订。

二、起草的目的

为了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起草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及《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椒江实际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一)计划生育公益金

(一)未成年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的,在生病期间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不包括听力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在6周岁以下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5000元;

2、独生子女在6-15周岁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20000元;

3、独生子女在15周岁以上死亡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30000元;

4、独生子女因病因伤导致二级伤病残的,减半执行。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的,在生病期间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补助。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不包括听力残疾),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困难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2、父母一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3、父母二级残疾的,减半执行。

(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诊疗服务自费部分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夫妇累计补助不高于5万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独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一级伤病残的,按每人每月1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3、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7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4、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5、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由椒江区卫健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