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114352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10-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1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JJJD01-2020-0013
椒政办发〔2020〕6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经修订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椒江区户籍、且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时间须早于提出书面申请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时间)的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未成年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独生子女在6周岁以下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5000元;
2.独生子女在6-15周岁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20000元;
3.独生子女在15周岁以上死亡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30000元;
4.独生子女因病因伤导致二级伤病残的,减半执行。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补助。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2.父母一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3.父母二级残疾的,减半执行。
(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诊疗服务自费部分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夫妇累计补助不高于5万元。
以上公益金补助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同一情形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初审后,送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在本地(村、社区)或本单位予以张贴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提交病历、伤残等级、收养或死亡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上报待批的公益金补助对象,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审批后发放公益金。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审批两次,特殊情况临时审批。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公益金专用账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资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椒政办发〔2017〕197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三条 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一级伤病残的,按每人每月1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3.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7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4.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5.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以上扶助金标准包含“省特别扶助资金补助标准”。
第四条 特别扶助申请和审批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局。
3.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确认意见。
第五条 特别扶助资格年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逐级做好上年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工作,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予以退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退出对象的告知和解释工作。
第六条 特别扶助资金来源
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区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门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当年新增的对象,特别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一次性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往年享受的对象,按月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放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各地要将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精准发放到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初审和年审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扶助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事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椒政办发〔2013〕1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