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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00267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2020-01-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9-00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9 10: 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19-0011


椒政办发〔2019〕8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椒江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走私违法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案件举报电话:110(公安)、95110(海警)、12315(市场监管)、12328(运管)、88686110(海关缉私)。

第四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的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共同举报人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包括成品油、燃料油、白糖、冻品、旧服装、固体废物等)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按案件查获物品重量给予奖励,其中成品油、燃料油、白糖按100元/吨给予奖励;冻品、旧服装、固体废物等按50元/吨给予奖励。每次举报最低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工作由办案机构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举报走私其他货物的,由海关根据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打私海防口岸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