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0-01261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0- 01- 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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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社会生态监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企业自主验收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和服务水平,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的目的
起草目的: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生态环境机构综合素质,营造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起草的主要措施
1、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行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格等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等;企业履行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
2、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并按照审查评定、动态评定的程序进行。
3、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纳入诚信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监测机构考核评分评定结果定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等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监测机构。监测机构考核评分在日常监管中发生变化的将及时动态更新。
4、设定不同信用等级监测机构的降级情形,并规定发生降级或已满整改期限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
5、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行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
四、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关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由椒江区环保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