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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00578

  • 主题分类:

    环境污染、监测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0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0-000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0 15: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0-0001


椒政办发〔2020〕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生态环境机构综合素质,营造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监测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台州市椒江区从事社会生态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客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椒江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从事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于以公告。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行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格等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等;企业履行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监测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分在85分及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75~85分;

(三)C级,评价指标得分60~75分;

(四)D级,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申请资料

第八条 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按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自评。

2.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由环境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查。

3.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小组审查申请材料,对监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二)动态评定

1.椒江区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机构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监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前报送环境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核、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加以更正,已公布的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接收异议。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评估表、报告文本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纳入诚信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监测机构考核评分评定结果定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等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监测机构。监测机构考核评分在日常监管中发生变化的将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到降为D级为止,D级执行黑名单制度。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并由主管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

1.评估结果2次为差的;

2.拒不接受日常监管;提供的资料、报表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等情形;

3.监测机构质控体系缺失、档案与合同管理混乱的;

4.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2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信用等级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低二级,并限期整改6个月。

1.被约谈次数达到2次的;

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质检部门抽查发现报告或监测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3.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监测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低至D级,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同时发文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12个月。

1.被约谈次数达到3次的;

2.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监测机构负重大责任并造成不可逆转的;

3.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发现报告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或已满整改期限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未满整改期限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行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主管部门和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等级的监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等级的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日常检查时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等级为C、D等级的机构,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各类评比(奖)活动中原则上不予推荐;

2.在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社会生态监测机构在申请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有关办法处理。信用评价申报材料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表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量评价表



附件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评分项目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验收评估

现场复核

资料复核

60

采取双随机方式,原则上以第三方机构为单位,抽取每个监测机构报告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个机构的报告项目(该数值≥1)进行效果评估,得分进行折算。


建设单位满意度

满意度考核

20

分为满意、一般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20分, 一般10分,不满意0分,该项得分根据年度辖区内完成的报告总量取加权平均值。


监测机构日常相应

监测机构日常管理

20

月报执行情况计12分,每月计1分,每月未上报扣1分,月报不完整的不得分,并根据月报质量酌情给分;整改情况计3分,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不得分,告知后仍未整改直接扣完日常管理响应分值;会议参加情况给2分,未参加会议不得分;项目负责人日常沟通情况计3分,根据日常沟通情况酌情给分。


监测机构名称


总得分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表

编号: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监测机构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评估分项及总分

评估单项标准

单项评分

备注

重大问题

1.竣工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

2.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者使用

3.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 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5.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 态破坏未恢复

6.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7.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 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8.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9.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者验收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10.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序号

评估分项

评估单项标准

单项评分

备注

自主验收程序执行情况(10分)

时效性

4



程序合规性

3


信息公开程度(时间节点、内容全面性、信息准确性)

3


自主验收内容评估(10分)

自主验收工程内容的完整性

3



验收范围确定的合理性

3


变动内容说明程度

4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质量(40分)

报告格式的规范性

10



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10


与相关技术规范/指南要求的相符性

20


验收意见可行性(30分)

意见格式的规范性

5



意见内容的完整性

10


意见结论的可行性

10


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0分)

说明事项的完整性

4



说明内容的清晰程度

3


说明材料的支撑性

3


总分


评估结果:  □好  □较好  □一般  □差 


签字:                                 日期:

说明:1.存在重大问题的直接扣掉100分,分项不计分,总分记为0分。

2.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评估结果以“好”(总分≥90分)、“较好”(75≤总分<90分)、“一般”(60≤总分<75分)、“差”(总分<60分)评判分级。

监测机构

意见:


签字:                 电话:                   日期:











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量评价表

编号: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监测机构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评价


综合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签字:                       日期:

监测机构

意见:


签字:           电话:             日期:

备注

得分:        (总分20分)


说明:1.得分以综合评价结果计算

2.评估结果以“满意”得20分,“一般”得10分,“不满意”得0分计。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