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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02002673575G/2026-10105592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5-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26-000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9 10: 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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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26-0005

椒政办发〔2026〕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州市椒江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台州市椒江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促进椒江区网约房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的网约房经营主体,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台州市椒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台州市椒江区进行网约房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并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提供短期住宿,但尚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房屋。另外,提供住宿服务的私人影院等新兴业态可以参照网约房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是指将自有或合法转租的居住房屋通过网约房形式提供居住服务,并与入住者达成协议的出租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平台,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提供房源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等。

二、管理职责

(四)区政府组织领导网约房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网约房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审慎包容、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健康发展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区公安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受理网约房信息材料报备;

(2)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等措施;

(3)及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4)负责办理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包括经营者、实际居住人的相关信息,租期,人员实际入住、离开时间,房屋地址、合法手续、使用功能等信息;

(5)负责组织出租房专职管理人员对网约房消防安全开展日常排查和隐患整改;

(6)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网约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网约房线上房源信息核验监管;

(3)配合相关部门对网约房房屋结构损坏或擅自变动查处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配合做好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

(2)负责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无证食品经营行为;

(3)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区消防救援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网约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约房经营者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3)指导镇街、物业服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网约房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排查和隐患整改;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5.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管理;

(2)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镇街及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3)协助有关部门、镇街及物业服务单位督促网约房经营者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燃气企业开展网约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对燃气企业权属燃气设施隐患开展整改;

(2)监督管理网约房所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指导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巡查、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7.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负责辖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发展工作;

(2)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8.区商务局履行以下职责:

(1)结合本地实际,配合行业主要管理部门制定网约房发展规划;

(2)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推动网约房经营者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住宿消费提质扩容。

9.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对网约房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配备安全、有效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3)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等工作;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0.区委网信办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并定期进行演练。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3)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要求网约房平台公司停止发布和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职责:

(1)开展网约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房排摸和政策宣传;

(3)配合相关部门调处化解涉及网约房的矛盾纠纷;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房相关事件处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住房屋出租相关行业组织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镇街做好网约房管理工作。

(六)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建立健全网约房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建立网约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召集人,不定期研究解决网约房日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构建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各部门可以依据自身职责,参照“双随机”方式开展日常行政检查,督促指导网约房规范化经营。

三、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

(八)经营网约房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住宿服务”相关内容);

2.经营者身份信息;

3.经营场所产权信息或租赁协议;

4.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5.经营房间的数量、标准地址信息;

6.从业人员信息;

7.使用居民小区住宅经营网约房的,应当取得相邻业主等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并提供相应材料。

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依法申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旅馆业管理。鼓励并支持房屋产权人(经营者)申领数字门牌,提升登记服务效率。

(九)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息:

1.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2.向网约房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者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上述单位必须将信息转报至属地公安派出所。

(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1.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给公安机关相关报备材料后,公安机关同步将信息抄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街在收到网约房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符合经营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于7日内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

3.网约房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后,其他职能部门如需现场检查的,可以对网约房开展常态化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要求的,责令整改。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或者退出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程序同上。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经营网约房:

1.属于违法建筑;

2.属于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险房屋;

3.地下空间、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

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经营的其他情形。

四、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十二)网约房房源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居住人员合法利益。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不得将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应当监督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房屋所有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经营者使用住宅用途的房屋经营网约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鼓励并支持经营者购买责任险,有效保障自身、居住人员以及其他第三者因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提升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

(十四)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安装公安机关统一提供的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系统,依法履行房源信息上架、入住离开时间登记、人员身份查验等责任。

经营者应当自居住人员实际入住、离开后,即时报送居住人员相关信息。

(十五)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在发现以下可疑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十六)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居住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十七)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提供电竞房服务的,应当在电竞房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预定、入住环节明确向其告知电竞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八)供居住人员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向居住人员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十九)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信息,禁止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不得在线上平台使用“宾馆、旅馆、酒店、民宿”等名义、字眼进行推广宣传经营。不得在营业执照中含有“宾馆、旅馆、酒店、民宿”等字样。已申领的营业执照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变更。

(二十)网约房经营者应当落实以下治安防范措施:

1.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同时确保24小时有专职人员管理,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2.在居住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

3.在居住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30日。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留存期满,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五、网约房经营平台责任

(二十一)网约房经营平台具有以下责任:

1.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负责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将相关信息与网约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共享;

3.网约房平台接到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4.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网约房经营数据信息的,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5.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对平台内发布的网约房房源信息进行核验,发现房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未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服务,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约房居住人员义务

(二十二)网约房居住人员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居住登记;

2.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私下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

(2)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4)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3.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4.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情形。

七、法律责任

(二十三)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网约房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十四)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约房执法工作。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网约房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五)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八、附 则

(二十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网约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网约房经营报备。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本区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印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椒政办发〔2026〕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