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5-1010451767
- 主题分类:
文化
- 体裁分类:
通知,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25-000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JJJD00-2025-0006
椒政发〔2025〕2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关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投资文化产业项目
(一)鼓励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且仅限于文化产业投资。
二、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二)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文化企业中,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批发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后续3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的,按连续3年每年增长10%以上、2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化企业参会办展。支持文化企业参加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文化专业展会,对每家企业分别予以每次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三、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五)鼓励建设高规格文化产业园区。鼓励依托现有厂房、楼宇改造新建文化产业园区,政策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实际建成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70%,文化企业占园内总企业数的比例大于70%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文化产业园区年度文化产业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符合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园区加强示范引领。对首次创成由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国家级、省级园区(基地、中心、街区)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
(七)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优质文化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文化新业态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影视业发展。鼓励发展影视产业园,达标入园企业达到10家的(单家企业以年营收达到100万为认定标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达标入园企业每净增加1家,相应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十)支持文化“新三样”(网文、网剧、网游)发展。
1.对网络文学创作者创办的文化企业,其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并公开传播发行的,每部改编作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2.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备案立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该作品平台分成年度实际到账收入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3.文化企业通过省文旅部门、国家广电部门备案的网络微短剧作品,年度平台分成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该作品平台分成年度实际到账收入10%给予奖励,每部作品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4.对已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版号后首次在境内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游戏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游戏在境外主要发行平台首次正式上线,且每款游戏充值流水累计达到10万美元时给予研发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款游戏国内上线奖励和境外上线奖励可叠加享受,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十一)支持文化娱乐业经纪机构培育。鼓励兴办演艺经纪机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的演艺经纪机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1%的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二)支持地方特色文化资源转化。对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单位)注册文化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十三)支持民营文化场馆对外公益开放。对免费为公益展览提供场地,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展出时间持续7天以上、作品达100幅(种)以上的民营文化场馆,补助8000元/次。全年免费开放300天以上,年参观人数达10000人次以下的,每年补助1万元;年参观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20000人次以下的,每年补助2万元;年参观人数达到20000人次以上、30000人次以下的,每年补助3万元;年参观人数达到30000人次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椒江行政区域内(不含台州湾新区)依法经营的文化产业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含园区、基地、特色街区、楼宇等)是指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的产业功能区。文化新业态企业是指行业为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的企业。“凤凰奖”专项经费及特别奖奖励经费在当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政策条款所述的营业收入或总产出,须以第三方审计或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建设项目需有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且已竣工的项目。本政策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突破”“达到”“大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三)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拖欠工资报酬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不予享受政策。
(四)政策资金兑付,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经区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予以拨付。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发布之日止,参照本政策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当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按申报项目同比例调整兑现。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