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5-10104498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椒政发〔2025〕2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
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因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24〕39号)有关规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东至台州大道,南至台州荣康玻璃有限公司、台州龙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南侧围墙,西至九洲大道,北至纬五路。(房屋征收区域图见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25〕18号)执行。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分户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