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4872/2024-15688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下陈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8- 14 14: 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三、主要内容

1、项目与标准

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范围及补助对象。

2、认定与复核

养老服务补贴及基本生活补助认定将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动态调整。

养老护理补贴需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审批认定。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3、发放与提供

老年人可通过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按月领取电子积分形式的补贴,用于支付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消费。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4、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享受这三项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四、工作保障

民政部门将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民政、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困难老年人补贴由之前的养老服务补贴进行更加细节的区分,分别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三项。

2、低保老年人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扩大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3、低保边缘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变更为: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新增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下陈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576-88155546

联系处室: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下陈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或联系人:徐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