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67H/2024-156522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共卫生】椒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工作机制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健康椒江建设,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椒江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椒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椒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乡镇(街道)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区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及以上。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区域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4例。
(2)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一周内霍乱发病5例及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且有扩散趋势。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存在扩散风险。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病例。
(2)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1周内霍乱发病3例及以上。
(3)1周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且有扩散趋势。
(4)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出现霍乱病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区政府或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应建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相关职责见附件1)
3.1.2 区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与相关县市区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区政府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区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县域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完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舆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区疾控中心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区疾控中心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提升卫生应急救援、流行病学调查、 检验检测等队伍,加强呼吸、中毒等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在不造成恶劣影响的前提下,要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件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媒体宣传和正面报道,提高公众对事件的认识和综合处置能力。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区疾控中心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向辖区医联体各单位派驻公共卫生专员(指导员),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强化建设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保障落实监测措施。区卫生健康局及其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海关等部门单位完善对事件的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社会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区疾控中心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 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 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方法,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预警
4.4.1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按照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区疾控中心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区疾控中心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对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符合I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向上级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或者上级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5.2 分级响应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疾控中心的报告,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向区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蓝色预警报区政府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报市政府批准。
5.2.1 Ⅰ级应急响应
上级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区政府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区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区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引起事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区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涉及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需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数据的相关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政府以及村(社区)自治组织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区卫生健康局
(1)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事件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负责组织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4)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见附件2)。
5.3.4 非事件发生区域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提请市卫健委进行技术支持;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由权限组织(部门)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结束,由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决定。
提高响应等级的,参照“5.1响应原则”的程序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告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区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组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和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区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应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化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做好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应加大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区政府按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摸清底数、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目录清单、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供应链畅通,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完善应急物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助力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5.2 区司法局、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履行事件防控处置义务。
7.6 督导考核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政府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与健康有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提供预防保健与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公众健康的目的,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无法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原因造成众多人员中毒或死亡的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在应对事件过程中,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突破常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调度指挥和工作协调等工作机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制定
8.2.1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2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椒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9 附件
附件1
椒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区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分析研判事件形势,研究提出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督促、指导、评估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上报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县市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筹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成员单位有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边检站、区边防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边界交通管控;协调对区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成员单位有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区域内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办、区侨联、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工商联、区公交集团。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工人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工人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区面上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区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上级政府的重要文稿;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具体另行规定。
附件2
椒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海事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外办、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医保局、区供销社、区大数据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林业局、区边检站、区侨联、区红十字会、区工商联、区银保监局、区气象局、区电力公司、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同志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区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处置重要决策、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监督执纪检查;接受应急处置相关监督举报并组织审查调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巡视巡察。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同志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4.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及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5.区民宗局: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应急处置需要的能源运行调节、煤电油气热供应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7.区经科局: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及区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8.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9.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协助开展人员管控,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开展物品卫生检疫;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0.区民政局: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椒商、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号召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1.区司法局:负责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工作人员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工作,避免疾病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12.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加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事件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能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等相关费用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复工复产相关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实施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高层次卫生人才激励政策(科研论文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承担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吸引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共卫生机构。
13.区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省就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和市、区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进乡镇(街道)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评比达标表彰、通报表扬、行政奖励等手段,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褒扬奖励,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配合开展疫情溯源,管控私自贩卖、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等防控工作。
15.区海事局:做好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
16.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7.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1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管理与检疫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一起对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进行处置。
19.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抓好“菜篮子”“米袋子”生产保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指导统管单位加强农村供水净化消毒等制水安全工作;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区域集中供水、农村供水等卫生安全管理。
20.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协调和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监测市内粮食批发市场和重点粮食企业粮食、食用油购销存和价格情况;指导市场多元主体从区外组织粮源,协调粮食加工企业开展应急加工;指导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负责对物资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指导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利用全区应急物资保障仓储资源;根据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运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21.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署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区级运动队训练动态报告,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3.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确保安全生产;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省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根据疫情防控响应等级成立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视情开展应急管理系统疫情防控督导工作;收集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动态。
24.区外办: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及媒体采访、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椒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
25.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6.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中毒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下同)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平战结合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急审批,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供应;配合经科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商务部门开展到岸进口(捐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应急甄别工作。
27.区医保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启动医疗救助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28.区供销社:负责指导和协调社会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农批市场参与日用品、农产品供应。
29.区大数据局: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省市两级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依法及时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3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
31.区边检站: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携带物品、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入境人员信息,研判输入风险。
32.区侨联: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椒浙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33.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34.区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管控在椒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椒商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5.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相关的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协助发布应急处置相关控制措施信息。
36.区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相关的电力供应保障、电力设施维修保障,优化调度,满足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用电用热等能源需要。
3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健康危险 因素监测 |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
症候群 监测 |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
网络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
口岸 监测 |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海关 |
举报电话 | 与事件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 举报信息监测 | 公众 |
附件4
应急组织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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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省政府 |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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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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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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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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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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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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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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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 领导或业务指导 |
| 联防联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