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460A/2024-154967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前所街道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政策解读
4月1日起,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当前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新实施的《办法》明确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6章29条,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从审查主体上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指定相应的部门对一定范围或者特定领域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从审查内容上看,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存在较为突出的设置不合理条件妨碍公平竞争问题,规定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违规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情形,要进行重点审查。
从审查程序上看,规定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制定出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适用例外情形的政策措施时,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
从监督管理上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措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政策措施动态清理机制。政策制定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政策咨询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97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