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提高群众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各类楼宇亮化、公园广场景观亮化、树木亮化、塔及桥梁亮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景观照明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区域、场所、事项:
(一)城区主次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及行道树;
(二)城市重点节点、城市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公园、广场、城市雕塑、商业步行街、口袋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大型发射塔、接收塔、桥梁、城市高架路;
(五)大型户外广告和企业标识;
(六)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或应当设置的其他建筑(构)筑物、设施、场所。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景观照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亮化管理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包括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供电局等。
区住建局:负责对接和执行上级亮化有关部署和任务安排,负责景观照明规划和管理办法编制,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方案审批、投入使用验收,指导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的“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实施及后期运行维护。
区资规分局: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将规划条件或选址通知书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附件,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大型户外亮化广告、亮化标识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亮化设施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进行处理。
区发改局:负责景观照明项目立项。
区财政局:负责景观照明项目政府承担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负责各自领域亮化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亮化网络安全,打击利用媒体屏、灯光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供电局: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对景观照明用电设定专属亮化的远程表计,分表计量、按量收费。做好电力设施巡查和维修。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景观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本区亮化实施范围内项目应当符合照明规划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委托建筑方案设计时,要一并委托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亮化设计至少要分成平时模式和节日模式两种。亮化设计方案需通过亮化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亮化建设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建筑设计需同步设计照明纳控端口和相关设备。建设工程实施前,施工图交亮化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亮化管理部门要参加规划验收。亮化工程与设计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各主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各主管单位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照明设施日常养护,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条 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的正常启亮、运行、维护和提升:
(一)城市景观亮化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景观亮化工程建成验收后,原则上统一纳入政府远程控制系统;由区亮化管理部门成立集控中心负责集中控制、统一管理;
(二)城市景观亮化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纳入政府集中控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住宅小区临街景观亮化工程质保期满后,维护费、电费等由政府承担;城市景观亮化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纳入政府集中控制的其他办公、商办建筑(低层商业除外)轮廊线景观亮化补贴50%电费;纳入政府集中控制的纯商业建筑电费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三)城市景观亮化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范围由区亮化管理部门拟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定期公布;
(四)用电计费标准,纯住宅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标准计费,其他建筑按一般工商业电价计费。
(五)上述政府承担部分如有商业广告收入的应缴入财政。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政府负责的维护管理及亮化电费由区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区亮化管理部门对纳入统一管理和运维的景观照明设施,可以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亮化管理施工、运维公司,负责亮化设施日常巡检、检修、维护。
第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根据区亮化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对景观照明设施统一调控,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4月1日至9月30日,在19:00- 22:00亮灯;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18:00-21:00亮灯。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应延长亮灯。商业、娱乐场所可根据营业时间适当延长亮灯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两年,《关于印发加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椒政办发〔2010〕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