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31002ZF930000/2024-159400  主题分类: 医保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台州市慢性病门诊保障 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2- 05 14: 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台州市慢性病门诊保障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 







关于健全完善台州市慢性病门诊保障机制

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台州市慢性病门诊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慢性病 医疗保障水平和就医购药体验为切入点,通过优化政策设计、完善服务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努力满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方便患者配药取药,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政策支持

1.确定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14 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管理范围。

2.明确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长期异地居住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在已备案的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台州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报销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慢性病患者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200 元/人。

3.完善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规则。台州市内的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等)门诊费用清算范围内,符合高血压、糖尿病此两种慢性病药 品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实支付给机构。

(二)提高服务质效

4.实行门诊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制度。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医生需亲自诊查,并根据慢性病特点、患者诊疗需要等条件作出评估,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 4 周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2 周。患者可在前次同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 7 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长期处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落实门诊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制度。全市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门诊慢性病病种诊疗规范条件和患者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家庭签约医生开具门诊慢性病病种长期处方;二级、三级定点医 疗机构根据专科建设设置,确定开具门诊慢性病病种长期处方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门诊慢性病病种长期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布具备开具长期处方资质的具体科室及医生名单,并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调整,方便群众找到医生就医开药。

5.优化备案服务。推行门诊慢性病“无感备案”,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即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针对出海渔民、出国探亲人员等确需长期在外且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需开具长期处方的,实行长期处方备案。参保患者出海、出国前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后,可根据实际出海、出国时长享受长期处方待遇。

6.拓宽配药购药途径。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布能提供覆盖 14 种慢性病的常用 药品清单,确保提供相应药品,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慢性病用药需求。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门诊慢性病病种长期处方药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凭电子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购药。

7.升级购药服务体验。依托“浙里办”APP 打造“医保地图” 应用场景,设置“地图”模块,内置“一键导航”功能,方便参保群众查找就近的定点医药机构。指导全市 15 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在线完成复诊、开药、医保结算等流程。推广代购药登记管理服务,慢性病参保患者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至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确有困难的,经定点医药机构核实身份后,允许委托代购药。

(三)强化监管举措

8.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和智能审核,确保慢性病药品合理使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时,明确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卫健部门加强长期处方质量管理工作,强化长期处方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明确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等考核。

9.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医保定点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理由,拒绝为慢性病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损害参保患者利益。经查确有损害参保患者利益的,将予以约谈、告诫、暂停、中止甚至解除协议等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具体、业务条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合力推进,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横向联动、纵向协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监管合力,畅通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长期处方管理主体责任,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慢性病配药管理,常态化落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慢性病门诊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广泛发动,通过宣传栏、海报、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主动宣传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和服务,提高参保群众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