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4-0028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4- 01- 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徐某根不服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
台椒政复〔2023〕48号
申请人:徐某根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改变工作态度和方式而完善处理解决。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住房是经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机构批准而建成的,不是违章建筑。二、在居住中没有发现地陷,亦没有严重超负荷不匀称的下沉。故对被申请人的〔2023〕《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9月28日,葭沚街道某村实施统征统拆,该村民委员会与台州市商贸核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土地征用协议。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与台州市商贸核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相关补偿款项已到位,申请人未拆房腾地。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拆除房屋,现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法律效果已被最终的拆除行为所吸收,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因葭沚街道某村全村实行整体开发,2016年9月28日,台州市商贸核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双方就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征地补偿价格、付款方式、村留地、拆迁安置等事项达成协议。
2021年6月15日,台州市商贸核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申请人徐某根签订《椒江区房屋易地拆迁协议书》,双方就拆迁补偿费、易地建房、签订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达成协议。
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要求申请人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某村的违法建筑物。申请人不服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的决定》,决定撤销2023年5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
上述事实有《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土地征用协议书》、《椒江区房屋易地拆迁协议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徐某根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后,原行政行为已经终结,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中提出的复议请求已经实现,应该说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复议利益已得到了有效维护,原《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NO.3000050)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已不产生实际影响,无复议的利益和必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其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二、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其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