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实验小学
详细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元路168号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6-88556588
详细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元路168号
学校简介
台州市实验小学创办于1996年,坐落在椒江区商业街中心,是台州市教育局直属的民办公助性质的小学。2022年9月,学校由民办转为公办,现有36个班级,1500多名学生,专任教师96名。
自办学以来,学校坚持“有了爱就有了一切”“教育就是培养习惯”“面向全体,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新领域,不断融合吸收新时代元素,荣获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国际生态文明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最具创新力榜样学校”“亚运足球梦想学校”等百来项荣誉称号。
学校注重培养“全面发展个性化,个性发展全面化”的新时代少年,因材施教,开设多样化课程,以“天天向上”课程体系为引领框架,延伸出项目化“归朴课程,形成多样化精品课程,创建多元化平台助推孩子成长为“向阳少年”。结合学校“一景一书吧一故事”的规划,形成了以“健康”“生态”“书香”三大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和三廊文化,引领孩子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台州市实验小学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台州市实验小学。校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元路168号。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民办公助。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小学,办学规模24班,占地41.8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办学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办学目标:以“三个面向”为指针,高起点、高标准、创特色,誓将学校办成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名牌小学。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造,具有良好品质、积极进取的创造精神,成为德、智、体、美、劳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章 学生
第七条 6周岁以上,愿意认缴建校赞助费,并通过测试取得本校学籍的学龄儿童,即为本校学生。
第八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条 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定岗、定编、定责,面向全国,公开竞争,双向选择,责优聘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聘任条件:
教师:大专以上学历,一般在40周岁以下,工作积极,履行职责,获县以上荣誉的优先聘用,业绩突出的年龄、学历适当放宽要求。
生活老师:高中学历以上,女性,一般在40周岁以下,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担任过代课教师、保育员的优先聘用。
职工:高中学历以上,一般在40周岁以下,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聘用。特殊岗位不受学历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 教职工聘用方式:正常调动,重建档,借用,有期限聘用,临时聘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管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和约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3、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行、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工资为结构工资,体现“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工资结构应着重考虑教师素质,以课时为主要指标的工作量,以教学质量为主要指标的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者,学校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对成绩低劣,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者,学校执行教育、待岗提高或解聘。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勤、能、责进行考核。采取本人、处室、学生和家长三结合考核办法,进行定等打分,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受聘、工资分配、晋升职称的依据,考核工作接受党支部和教代会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下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校长享有组建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议权,学校其他行政领导的任命权、聘任和解聘教职工的人事权、工资分配权、教育管理权、奖惩权、校产和经费使用权。
第十九条 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学年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3、全面主持学校工作。认真改进学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负责审批各部门计划和总结,定期检查各部门工作,并向上级及全校教职工报告工作,配合党组织,坚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4、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干部政策。团结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5、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和常务校长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领导分工负责,重大决策实行表决制,严格按《学校办事程序规定》执行,通过民主集中制形成的决议由常务副校长负责全面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中层干部要自觉维护集体决议,抓好本职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议章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务、德育、教务、教科、总务等五处室,实行主管校长和处室主任负责制。处室主任向主管校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强化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群众组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并健全共青团、少先队、女工委员会等组织,并在党支部和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校产、设备、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产设备归董事会所有,学校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产、设备实行登记造册,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完善各类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严肃财务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切收费统一归学校财务室管理,不得无证无据收费和多头收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一切开支条据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三条 认真抓好政务公开,学校财经帐目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重大基建项目及设备添置须事先公示。
第六章 设立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市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建立。第三十五条 学校遇下列情况经批准终止或撤销:
1、办学无法维持或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经会决定,关部门批准解散。
2、关法法依法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具体事项,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经教代会通过后与本章程具有相等效力。本章程未涉及到的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一、区域范围
东至:东山→太和山→建设路
南至:枫南路
西至:解放南路
北至:青年路→江城南路→中山东路
二、村居小区
小区:芝麻园里、光明小区、福泰苑、南门小区、永泰花园、建设新村、枫山新村、枫苑新村
②③④号区块(椒江商务中心、慈辉小区、金谷公寓、金色港湾、一鼎公寓、汇景名苑)2008.3.31前办理房产证、户口的适龄儿童。
说明:学区内原村民子女按历史延续办理。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