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政府信息公开/col/col1229438037/index.html重点领域信息公开/col/col1229438714/index.html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col/col1229664638/index.html教育/col/col1229738670/index.html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 教育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小学章安校区

详细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汽路115号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6-89088901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椒江区人民小学章安校区是在区教育局、章安街道“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精神指导下的第一所城乡教育共同体学校。校区成立于2010年9月,由原先的柏加王、黄礁实验小学两所完全小学合并而成。校园占地面积28亩,建筑面积5217平方米。学校现有9个教学班,有296名学生,在职教师27人,其中高级教师1人,区教坛新秀4人。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建有250米塑胶跑道的田径场,有设施一流的笼式足球场,有可同时容纳1000人就餐的现代化食堂,有学术报告厅、舞蹈厅及计算机、美术、书法、音乐、家政教室、科学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景色宜人。

学校始终以“教坛耕耘,追寻幸福人生;学舟荡漾,享受快乐童年!”为办学理念,以“借力城乡教育共同体,构建乡村名校新愿景”为办学目标,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把“每天阅读一小时,浸染书香打底子;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幸福一辈子;每周劳动一课时,劳动技能伴终生”作为学校特色来建设。学校结合本校地域特色,以“农创园”“橘园”“香樟药园”等“三园”劳动实践基地为依托,精心打造“1+3+N”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

办学几年来,学校获得了台州市标准化学校、台帅市卫生先进学校、台州市中小学劳动教育建设单位、椒江区特色家长学校、椒江区创安先进单位、椒江区绿色学校、椒江区近视防控特色学校等10多项荣誉。

崇尚一流,追求卓越是章安校区人的目标;团结拼搏,争优敢先是章安校区人的精神。在学校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会继续以推进均衡发展为己任,在人民小学的引领下,为把章安校区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而努力奋斗。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小学;英文全称为:JiaojiangRenmin Elementary School;简称为区人民小学;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路 278 号。邮政编码为 318000。

 校区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小学章安校区。地址为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东汽路115号。

 本校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总校。

 第三条 本校由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举办,经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 3004 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屋基里、泰顺里、城隍浦、凤凰四个社区的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宗旨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为: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塑造高素质学生群体,打造研究型教师团队,构建现代化管理模式,争创省级示范性名校。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乐学、健美、智慧、高尚。

 校风:博学、厚德、大气、和谐。

 教风:敬业、爱生、求实、创新。

 学风:勤学、善思、励志、进取。

 核心理念:建书香校园,做博雅少年。

 价值追求:真、善、美。

 育人目标:知善、智善、至善。

 共同愿景:人民小学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白底红字的“椒江区人民小学”

 校歌:《为了明天的远航》(陈云琴词、金曼莉曲)

 校徽:

校徽以舒展的春芽,光耀夺目的太阳为设计元素,以海洋蓝为底色。主体由“r”和“m”组合而成,系“人民”拼音的缩写,将图集设计成连体,具有强烈的动感,象征着人民小学教育事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体现了全体教师策马扬鞭,勇往直前,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同时也反映出学生在校园里快乐学习,幸福成长的精神风貌。字母“r”和“m”的组合,又如一部展开的书,加上海洋绿的底色,表明人民小学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字母顶部的“●”表示太阳,它用自己的光和热哺育着下面的幼苗,使之茁壮成长,意蕴着学校教师悉心培育着祖国的花朵。

 校名:以教育部总督学柳斌之题词为学校校名常用书法体:

 校刊:《草木心》

 校庆纪念日:10 月 13 日。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

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 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三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学校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本校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本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校学生社团由少先队领导,开展活动由少先队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德育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部(段)、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四十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经举办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章安街道:东埭村、山横村、柏加王村、柏加沙村、柏加张村等5个村。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