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
详细地址: 椒江区洪家街道文昌路92号
- 邮编:318015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6-88011339
详细地址: 椒江区洪家街道文昌路92号
学校简介
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前身为祀贤书院,创办于清同治七年(1868年),是椒江八大古书院之一,因祀孔子弟子颜渊、子路二贤而得名。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办为崇新高等小学堂。后来几经更名,直至现在的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学校地处椒江区南大门,目前有学生2216人,教师132人,高级教师15人。目前总占地38394平方米,建筑面积15550平方米。学校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拥有风雨操场等先进设施,是一所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农村学校。
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名优教师结构合理,具有浓郁的文化教育气息。学校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试点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金牌)、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台州市乡村名校、台州市STEM教育项目培育学校、台州市“校园气象科普基地”合作共建学校、台州市4A级平安校园、台州市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学校建设单位、台州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联盟学校等荣誉称号,《台州窑》课程学校被认定为第三批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等荣誉。
多年来,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坚持“厚德励行,博学致远”的校训,秉承“尚贤崇新,求真向美”的办学理念,树立“做贤能教师,育贤良学生”的办学价值观,潜心培养具有生活自理、行为自律、学习自强、人格自尊、成长自由的新时代贤良少年,持续打造爱满教育、活力激发、特色鲜明的乡村幸福学校。
学校章程
序 言
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前身为祀贤书院,祀贤书院创办于清同治七年(1868),是椒江八大古书院之一,因祀颜渊、子路二贤而得名。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办为崇新高等小学堂。后来几经更名,直至现在更名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学校历史悠久,环境优美,具有浓郁的文化教育气息。学校现有50个教学班,学生数2216人,教师132人,高级教师15人,名师、教坛新秀16人。学校图书馆实行网络化管理,并按规定标准配备了图书、电教、音乐、体育、实验仪器和各类教学仪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办出让学生舒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学校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文昌路92号,邮政编码为318015。
第三条 学校为椒江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由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所属辖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 51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 240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校园内要求使用普通话。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学校倡导“尚贤崇新,求真向美”的办学理念,走学校内涵式发展之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快乐地学习,健康地成长,使他们学会做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习并快乐着。
尚贤——“尚贤”是墨家的核心思想之一,墨子认为尚贤是为政之本,以贤良才能的人为尚,就是尊重有德才的人。学校办学“尚贤”,旨在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
崇新——尊敬、重视新生事物,推崇课堂、教学与课程、评价与管理的改革与发展,使“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产生新的成效。
求真——不断认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本质,全面把握学生、教师与学校发展的规律,形成教学、教育与管理的学校特征与品质。
向美——与学生一起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建设环境之美,学习语言之美,实践行为之美,孕育心灵之美,懂得成人之美。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 力争办一所爱满教育、活力激发、特色鲜明的乡村幸福学校。
爱满校园——管理者爱学生、爱教师、爱教育;教师爱学生、爱学校、爱事业;学生爱学习、爱他人、爱家庭。
活力激发——教师教育有理想、工作有能力、课堂有激情;学生学习有动力、活动有能力、心中有阳光;学校发展有目标、管理有推力、机制有创新。
特色鲜明——“儿童全阅读”夯实人文底蕴;“体育球艺”铸就健康体魄 ;“陶艺雕塑”培育审美情趣;“科创劳动实践”培植创新精神。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生活自理、行为自律、学习自强、人格自尊、成长自由的新时代贤良少年。
生活自理——学会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懂得一般的生活常识,安全卫生常识,能比较熟练地解决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困难,掌握基本的生活本能和劳动技能。
行为自律——自觉遵守中小学行为规范,养成礼貌待人的好习惯,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了解一般法律常识,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同伴的正当权益,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机智巧妙地与不良行为及坏人坏事作斗争。学会调整自己的情绪,能正确对待表扬、批评,关于与他人合作,能较为妥善地解决自己与他人、自身与环境的矛盾。
学习自强——愿学、乐学、会学、善学,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努力向上的意志品格,战胜困难的勇气能力,积极进取的顽强精神。
人格自尊——懂得尊重自己、被他人尊重与尊重他人的统一。有责任担当,健康心理,不卑躬屈膝。
成长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始终坚持素质教育、立德树人。创造适应多元发展的课程与教学,保证学生的全面、充分而又自由地发展。贤良少年——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洪家小学学子。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 倡导学校教师人人争做具有教育有理想、工作有能力、课堂有激情,爱学生、爱学校、爱事业的新时代贤能教师。
教师的教风:律己 好学 严谨 爱生。学校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打造名师工程,促进全体教师专业化成长,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发展强劲的教师队伍。学校将积极创造能使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的环境,通过“教师成长驿站”,为骨干教师、名师成长提供教学、教研的活动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不定期地组织教学观摩,为他们创造再学习、再发展、再创辉煌的机会。
第十条【校园文化与特色】 学校致力营造一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的,健康、开放、灵动的洪家小学。学校特色是学校基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在较长期间的办学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同类学校的独特、优质而且相对稳定的办学气质和办学风格。“儿童全阅读”夯实人文底蕴;“体育球艺”铸就健康体魄 ;“陶艺雕塑”培育审美情趣;“科创劳动实践”培植创新精神。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行 博学致远。
以“厚德励行 博学致远”为校训,其中厚德与博学源于古训。“厚德”出自《易经·坤卦》中的“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博学”出自《礼记·中庸》中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厚德博学不仅表现为厚人之德、博人之学,还表现为厚社会之德、博社会之学。厚德是一生的课题;励行是求知的步伐;博学是学习的目标;致远是不变的追求。
学校以“诚信 团结 勤奋 进取”为校风,诚信、团结是品德的根本,勤奋、进取是求真的体现,唯有不断进取才能推陈出新,全校师生团结一致,追求美好的境界。
学校以“律己 好学 严谨 爱生”为教风,热爱学生是为师者的基本素养和品德,是贤文化的一种体现,严谨是一种教学的态度,希望教师有一颗追求真理的心,一丝不苟的精神。唯有律己和好学,教师才能在自己的专业生涯中不断自我革新、自我提升,成为更好、更美的自己。
学校以“勤学 好问 善思 创新”为学风,旨在培养新时代贤良少年。第一,勤学、好问、善思是学生创新的基本,层层递进,不可或缺,创新是时代所需,更是对“崇新”的传承。第二,勤学、好问、善思是一种美好的学习品德,创新是对学生才能发展的追求,既有德又有才,就是德才兼备的贤良少年。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标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行政、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是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 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 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 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 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 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十六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包括以下几项: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校办主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务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构设置、职责】 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心理咨询室、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人事管理、档案管理、接待工作等。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校教学日常主要事务。协助分管副校长处理有关教学方面工作。教务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三)德育处负责处理学校少先队日常事务。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负责主持少先队工作,根据少先队员的特点,开展主动活泼的少先队活动。制订少先队工作计划,严密组织好春秋游、儿童节、国庆节等大活动。学期末写好大队部工作总结,指导中队辅导员工作。少先队设德育处主任和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若干人。
(四)总务处负责处理学校日常后勤事务。根据学校规划要求,协助校长制定学校总体建设规划,搞好学校基本建设及校园文化建设,保证全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顺利开展,树立后勤为教育服务的思想。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主要工作。领导教科室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科研工作计划,及时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及评估工作。负责处理室务行政工作,及时整理科研室文件、资料、档案,期末交档案室。教科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六)心理咨询室负责处理学校心理咨询日常事务。协助学校校长、学校管理工作者和学校教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积极从学生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角度提出各项建议、意见和评价,发挥心理指导与顾问的作用。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家长学校工作,积极做好家庭心理健康指导,帮助家长、教师、学生之间发展良好的交往关系,发挥心理指导和协调的作用。心理咨询室设主任一人,心理辅导教师若干人。
(七)保卫科,保卫科是学校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保卫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做好防止盗窃、火灾、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搞好学校内部的综合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要害部门和薄弱环节的安全防治工作,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学校动态,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全校的安全防火工作,严密消防制度、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消防设备,开展防火宣传,进行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安全、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七条【信息网络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入学管理】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注册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三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六条【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教师队伍】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职工权利、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班主任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培训】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四十六条【师德建设】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经费来源】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五十条【资产保护、清算】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财经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接受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五十六条【经费效益】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八条【兼职教师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五十九条【家委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校服采购、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学校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一条【社区关系】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学校将依靠区、街道党委、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六十三条【校际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与兄弟学校的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国际合作】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在合适的时候可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学校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六十五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一切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椒江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
第七条【章程修订】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椒江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招生范围
中心校学区
一、区域范围
小区:鸿州社区、皇都别墅、城市雅苑、新明公馆、冠郡名苑、银河名苑、海尚望府
二、村居小区
村居:河头陈村、仓前王村、后街村、街洪村、前高桥村、后高桥村、大路王村、前洪村、港头徐村、烟墩坝村、山头墩村、上杠村、复兴村、上洋桥村(非农)、兆桥村(非农)、小板桥村
说明:1.墩头方村和下洋张村合并为复兴村,墩头方村村民子女自行选择灵济校区或洪家中心校报名入学; 2.大板桥村因涉及镇海中学附属台州学校土地征用,在兆桥小学建成前,一年级新生暂时在洪家中心校过渡。3. 鸿源社区(原钗洋)、后洋王村因原战友小学拆建,在兆桥小学建成前,一年级新生暂时在洪家中心校过渡。
兆桥校区(文昌学校洪家校区)
一、区域范围
小区:三水润园、心海金源、银泰城、万科城、恒大城市天地、旭辉森语苑
二、村居小区
村居:朱家店村、塔下程村、杨家陇村、义民村
说明:兆桥校区学区内适龄儿童实施双学区,可自行选择兆桥校区(文昌学校洪家校区)或云健小学城市港湾校区报名入学。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