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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 07- 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23-07-03 09: 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21号)

2023.7.3


一、抽检编号为

DJC23331000002731835ZX九制话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DJC23331000002731835ZX;产品名称:九制话梅、商标:/、 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2-08-05、质量等级:/,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思田副食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揭西县双茂食品厂。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九制话梅。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

九制话梅均已经销售出去,且为散装售卖,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系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副食品店。2022年11月,当事人从义乌副食品市场一店铺以6元/斤的价格购入30斤九制话梅,共花费1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信息、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九制话梅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系一家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铺,且经营场所面积较小,为18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小食杂店。

当事人购入九制话梅时未索证索票,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九制话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小食杂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5元。



二、抽检编号为

DJC23331000002731826ZX薄荷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JC23331000002731826ZX;(产品名称:薄荷糕、商标:楠溪印象及图形、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03-14、质量等级:/),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思田副食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瑞安市富华食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薄荷糕。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薄荷糕均已经销售出去,且为散装售卖,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从黄岩市滋新食品商行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2箱薄荷糕,每箱的薄荷糕重量为5千克,共计10千克,并以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元。2023年3月2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薄荷糕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送达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薄荷糕检验报告NO:352300002212号,报告显示霉菌、及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对应批次薄荷糕的进货信息及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因认定为三小一摊行业中的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货物直接于地面堆叠存放,未对食品存放做离地离墙处理,仓库内亦无温湿度监控设施。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离地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行为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薄荷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以上罚没共计3160元。



三、抽检编号为

DBJ23331000002732847香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31000002732847。;(产品名称:香瓜子、商标:小雪人及图形、 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03-29、质量等级:/)

,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王虎炒货店;标称生产企业:临沂市兰山区金烁瓜子厂。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6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薄荷糕。截止到2023年4月26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香瓜子均已经销售出去,且为散装售卖,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从临沂市兰山区金烁瓜子厂以50元/包的价格购进4包香瓜子,共计200元,并以2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3月3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香瓜子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香瓜子检验报告NO:352300002535号,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临沂市兰山区金烁瓜子厂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进货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临沂市兰山区金烁瓜子厂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进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