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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白云中学

详细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609号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 0576-88601500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学校简介

台州市白云中学创办于2007年,是一所高起点、高标准的公办初中。学校以发展的眼光规划建设校园,建筑造型别致,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校园内四季如春,绿树成荫,环境十分雅致。学校秉持“博物、明理、厚德、思远”的校训,倡导“尚德、敬业、乐群、求精”的教风,培养“静思、乐学、砺志、明理”的学风,以“教好每一个孩子”为办学理念,以期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阳光体健、学识深厚的现代公民。

学校注重教师培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发展目标,制定了“党建红”引领“教育蓝”教师发展“鹰”系人才培养五年规划,助推不同层级的教师在白云的沃土中快速成长。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共有163位教师。其中,特级教师1位,正高级教师1位,浙江省教坛新秀1位,浙江省春蚕奖获得者6位,浙派名师培养对象4位,台州市名师6位,台州市教坛新秀4位,在省级教学评比中获奖的教师8位,市级教学评比中获奖的教师80多位;近几年来,每年均有教师参加台州市中考命题或审题工作。学校拥有多个市区级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领市、区教师队伍稳步提升。通过优秀教师的引进和学校的精心培养,学校云集了一大批智慧型的骨干教师,优秀的教师团队成为“轻负高质”实施的强有力保障。

学校将生命教育放在首位,秉持“教好每一个孩子”的办学理念,实施分层走班教学模式,开发多样化课程,着力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本着培养智慧与人格并重,中西文化融合,本土情怀与国际视野兼备的高素质学生,学校不断加强校际和国际交流,先后与杭州市建兰中学、杭州外国语学校、杭州钱塘区景苑中学和新疆阿拉尔市九团中学(塔里木中学)、美国印第安那州迪卡尔布中学结为结成姊妹学校、协作学校和友好学校,与北京师范大学台州附属高级中学结为战略合作学校,与玉环市陈屿中学结为跨地区教育共同体学校,努力成为能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与服务的省内知名学校。

办学十六年来,学校的办学理念日臻深化,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得到社会及家长广泛认可,学校的社会示范辐射作用日益凸现,曾荣获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首批)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平安单位、浙江省教师发展示范性学校、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首批浙江省数字校园示范建设学校、浙江省“千校结好”特色学校、台州市4A级平安校园、台州市绿色学校、台州市首批教师发展学校、台州市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台州市体艺特色学校、台州市教科研先进集体、台州市教育科研示范学校、台州市智慧校园标杆学校、台州市技术装备智慧管理示范学校等多项荣誉。

实力铸就品牌,特色引领发展,学校执着坚定地走在打造“实力白云、活力白云、人文白云”的道路上……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台州市白云中学;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608号,邮政编码为318000;学校微信公众号为TZSBYZX。

第三条  本校是由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椒江区教育局招生政策的对口区域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阳光体健、深厚常识” 的现代公民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宗旨: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初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我校培养目标是:立足学校的办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基于未来社会对人才的发展要求,培养“现代公民”(现代公民即指具有理性的思维、独立的判断力、开放的视野、平和的心态、不卑不亢的节操及一定的社会责任心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育人目标。同时,学校对照自身办学理念,把“现代公民”的培养目标具体为四个指向:第一具有深厚的家国情怀;第二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第三具有健全的公民素质,心理阳光、身体健康;第四具有深厚的学识。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博物、明理、厚德、思远

教风:尚德、敬业、乐群、求精

学风:静思、乐学、励志、明理

本校办学特色:

营造和谐灵动、情趣盎然、人文丰蕴的智慧课堂,锻造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升华人性的温馨德育,打造智慧博学、宁静致远、乐观豁达的高品位教师,推行依法治校、宽严相济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校徽:是校名“白云”二字的变形,整体图案似舞动的少年,寓意朝气蓬勃、锐意进取,下端为聚集的祥云,象征团结祥和。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教育法》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考核;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 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 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 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 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 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亦可由副校长提议召集。

第十五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 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 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学校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 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 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本校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本校的“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由团组织领导,开展活动由团组织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 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党办、校办、教务处、德育处、后勤处、团委、工会和年级段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室——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

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校办——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及相关工作。

党办——在党委和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党政事务及相关工作。

教务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和与教学相关的安全工作。

德育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德育管理、德育建设和校园治安等安全工作。

后勤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 作,组织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廉洁奉公,勤俭持校及负责设施设备等的安全工作。

团委——在校党委和校长室领导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负责开展学校日常团务工作,活跃和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工会——协助校长每年召开好教代会,通过各种途径,让会员参与学校管理,保障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年级段——年级段是学校管理系统中的综合性实体,年级段长对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全面负责。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并健全年级段、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段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 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实行“每一名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全员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 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 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重点,精心设计德育活动,倡导“主体 性”德育观,切实抓好德育常规,抓实德育细节工作,提高德 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校外研学活动应结合本校实际,设计个性化的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学校和教师对课程开发、研究和实施能力,使学校课程真正适应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三)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 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学校搭建“名班主任工作室”以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培养;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位一体”立体教育模式。

(四)学校实施“主题月”管理模式, 打造 “习惯月”、“阅读节”、“艺术节”和“体育节”“科技节”“英语节”六个板块。每个主题系列内包括了若干个具体内容。

(五)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建构台州市白云中学“现代公民”特色课程体系。

(六)我校注重从丰富课程类型到构建体现基础性、整体性、多样性的课程结构,使学校自主开发的特色课程形成有机 的整体,在育人目标上体现出整体目标及价值观的一致性,促进不同基础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的达成。合理运用校本资源,构建综合实践学习板块,通过形式各异的学习平台,实现课程与目标的统整。

(七)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 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和分层走班课堂教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加强学籍管理,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八)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要求,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持续整体推进“分层走班”课堂教学改革和局部 开展“合作学习”教学改革,以此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全体教师要按照《台州市白云中学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学校把教师的“备、教、改”等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课堂教学改革、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 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达标运动会和各类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校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逐步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十)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十一)学校加快智慧校园建设,构建信息管理系统,设 立校园网,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创设教师交流展示 的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学校信息 2.0的建设。

(十二)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按 规定依法依规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 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照《教育惩戒规则》予以批评教育或惩戒,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 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或晋级、参加评奖、评优评先。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 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 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有条件地适时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 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 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 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 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 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一、区域范围

东至:东环大道→市府大道→机场路(不含海悦公寓、景元假日公寓)

南至:开发大道(含云港小区、幸福名苑)

西至:台州大道→体育场路→学院路

北至:黄海公路→中心大道→白云山中路→白云山南麓→枫南路


二、村居小区

小区:米兰花园、赤龙苑、前丁小区、界牌头小区、寺前小区、西洋湖小区、广达嘉苑、桑叶小区、陶家里小区、三台门小区、殿后陶新村、下马新村、高园小区、康平小区、泰和苑、下洋潘小区、尚景名苑、万达广场、棕榈阳光、太平洋大厦、城市之光小区、阳光新景、康平嘉园、百家苑、丰泽茗苑、中心怡苑、海湾浪琴、明和雅苑、金晖佳苑、江南首府、鸿景名苑、紫薇花园、港湾花园、云港小区、枫南小区、和平家园、海天苑、鑫泰广场、天琴公寓、凯悦大厦、金领之苑、景隆公馆、东泰万华城、中建城市花园、亿嘉时代广场、财富公馆、台州国际商务广场、华中大厦、锦水湾小区、万家华庭、云顶佳苑、永安新村、白云山名苑、岙里缪小区、香格里拉小区、银苑小区、开元小区、名都锦锈、名都南苑、幸福名苑、玉兰广场、铂金国际、荣安华府、葭南小区、碧海明珠、悦景花园、湖滨小区、东京湾、东泰百合公寓、东泰华庭、椒兰郡、学景名苑、新世纪商城(枧头村)、星洲小区(黄海公路以南)、前周小区(黄海公路以南)、河南新村(黄海公路以南)、天韵水岸、华彩小区、康馨苑、都荟华庭、云悦钰府、颐和嘉苑、和润锦园、天禧嘉邸、安澜府、中梁府、天悦锦园、中环世纪、名豪假日雅苑、森然府、怡心苑、沁悦府、开元城市公寓、汀兰雅苑【新家园、巨鼎国际大厦、天和大厦、巨鼎广场、巨鼎综合楼】

村居:沙王村、原界牌村、春潮村、殿后陶村、三台门村、高园村、泾边村、下马村、麻车村、东方村、东京村、红星村、平桥村、枧头村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