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3-1538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椒政办发〔2023〕6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以下简称退让地)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到临街建筑边界线之间的场地空间(临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批准有围墙线的,其围墙线到建筑边界线的场地空间除外),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道路设施、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退让地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界定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空间的权属;负责将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审核列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退让地使用权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管养交由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统一实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酒店、商业综合体、公建单位等所属地块退让地实施移交;负责查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的违法行为;负责退让地环卫保洁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道路两侧退让地的设计审查;负责中心城区退让地提升改造和日常管养工作;协调退让地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和行政村对所属地块退让地的移交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各产权单位要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明晰道路与建设项目后退用地界限,确保道路路权。
第三章 退让地的移交与管理
第六条 退让地产权单位及时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城市道路退让地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含市容环卫、公共停车及附属设施,不含地下管线及埋地构筑物管养职责,下同),不得分割移交。中心城区(不含椒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退让地管养职责移交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退让地管养职责移交给属地街道。
移交前对于现有已设置岗亭、护栏、档车石、道闸等设施实行封闭管理的,按照退让地移交方案,可以形成开敞式公共空间。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审批收费停车点区域,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停车管理公司委托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负责管养,管养费用由停车管理公司负责保障。
移交的退让地范围内的市政、绿化等设施,尚处于原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中心城区内对于现状已经建成的商住小区(地块),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申请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代表,按照本规定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
第四章 退让地的提升改造
第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让地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确需政府规划要求改造提升的,应当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退让地提升改造前,应当组织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养护的政府负担部分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退让地空间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者违法建设收费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违法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违反城市景观风貌规定。道路两侧退让地空间内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印发的《椒江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椒政办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