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33XB/2023-145502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3- 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一、抽检编号为DC23331000316430208 绿豆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3331000316430208;产品名称: 绿豆面;生产日期:2022-10-08;规格型号:17kg/袋;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嘉选超市;进口商:台州市路桥建立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绿豆面。上述绿豆面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上门向台州市路桥建立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包括绿豆面在内的一批次食品,购进时该批次绿豆面为编织袋袋装包装。该批次绿豆面的生产厂家为安徽双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8日,规格是17kg/袋,当事人以1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袋上述的绿豆面,即为不合格批次的绿豆面。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里散装称重销售上述的绿豆面,销售价格是13.98元/kg,至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绿豆面销售完毕。以上经营额共计475.3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绿豆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绿豆面试,向供应商索取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绿豆面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检编号为SC22330000300542336 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0000300542336;产品名称: 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11-20;规格型号:17L/桶;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瑶峰食品店;进口商:临海市碧水龙潭饮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饮用天然水。上述饮用天然水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临海市碧水龙潭饮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的小芝红树林牌桶装饮用天然水20桶,并由该厂家的业务员送货上门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即为不合格批次的饮用天然水。当事人的购进价格为25元/桶,销售价格为30元/桶。至2022年12月14日,上述饮用天然水除抽样用去了7桶外,其余13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共计经营额为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水时,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椒市监处罚〔2022〕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