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08E/2023-145813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3- 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一)事项简述
1.涉及的内容
本事项是指符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向原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服务对象:R自然人 £允许自然人代办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二)事项信息
1.基本编码:服务-00515-001
2.“最多跑一次”事项:R是 □否
3.民生事项:
(1)是否民生事项:R是 £否(后面项目不需勾选)
(2)是否应实现“一证通办”:R是 □否
(3)“一证通办”实现端:R窗口端 R网络端 R移动端
4.网办事项:R是 □否
5.掌办事项:R是 □否
6.委托下放:£是 R否
7.进驻大厅:R是 □否
8.延伸基层:
(1)延伸赋权:□是
乡镇街道类型:□小城镇培育试点镇和经济发达镇 □省级中心镇和市级中心镇 □一般乡镇和偏远乡镇 □街道
R否(后面项目不需勾选)
(2)承接权限
£仅收件 £仅受理 □部分经办 □全程经办 □赋权
9.统一管控:□是 R否
10.办件类型:R即办件 □承诺件
11.办件口径:申请人申请后经办部门办结的每个人员为1件
12.办理频率:□高频率 □中频率 £低频率 □零办理
经办地结合经办实际自行勾选
(三)设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2.省级法规政策依据
(5)《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3.市级法规政策依据
可补充
4.县级政策依据
可补充
(四)申报信息
1.申请条件
(1)数量限制:R无 □有 数量限制说明:
(2)受理条件
①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②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禁止性要求:R无 □有 禁止性要求说明:
2.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是否 共享 | 共享来源渠道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 容缺 | 备注 |
1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公安部门- | 原件 | 电子或纸质 | 1 | 必要 | 否 | |
2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 原件 | 电子或纸质 | 1 | 必要 | 否 | |
3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 原件 | 纸质 | 1 | 非必要 | 否 | 省外转移需提供 |
4 | 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公安部门 | 原件 | 电子 或纸质 | 1 | 非必要 | 否 | 转回省外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身份证地址与实际户口不一致需提供 |
3.办事表单
(1)表单类型:R申请表单 £申请结果合成表单 □无
(2)格式表单(空白表):
表单号:1400515-S1(暂定)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人员类别:□职工 □领金人员
姓名 (政务账号信息 | 性别 | 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公安部门) |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职工转移填写以下内容 | |||||||
转入地新参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转入地经办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
领金人员转移填写以下内容 | |||||||
户籍地经办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
4.申请方式
R网上申请 网络端申报网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申报网址
R掌上申请 移动端申报网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移动申报网址
R现场申请 现场申报地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现场申报地址
□邮寄申请 邮寄申报地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邮寄申报地址
(五)办事信息
1.受理机构
(1)机构名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
(2)联系方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3)办公地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的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的办公时间
2.决定机构
(1)机构名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联办机构: R无 □有 具体名称:
3.事项审查类型:R即审即办(批) □前审后办(批)
4.办理方式
R网上办理
(1)网上办理深度:□★★★ □★★★★ R★★★★★
(2)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R否
R掌上办理
R自助办理
R现场办理
5.通办范围:□长三角 □省域 £市域 R县域
6.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描述:申请—受理—复核—审核—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线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7.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有 个工作日 R无
(2)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是否收费:□是 R否(后面项目不需列明或勾选)
(2)收费依据:
(3)收费标准:
(4)缴费方式:□线上支付 □现金支付
9.办理结果
(1)办事结果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办事结果形式:R电子 R纸质
10.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R无(即时送达)
£有 自做出办事结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2)送达方式:R现场送达 R网上送达 £快递送达 R短信送达
(六)其他信息
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12345(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3)经办部门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2.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12345(12333)咨询热线、经办部门专门咨询电话
(2)咨询地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现场咨询地点(包括楼层、场地、专门咨询窗口或办公室等信息)
(3)咨询网址: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
3.监督投诉渠道
(1)监督投诉电话:12345投诉热线、人力社保行风效能监督投诉电话
(2)投诉地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现场投诉地点(包括楼层、场地、专门办公室或窗口等信息)
(3)投诉网址: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
4.办事地点和时间
(1)具体地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线下办事具体地点(包括楼层、办事大厅或经办办公室、办事窗口等信息)
(2)办理时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线下办事具体时间(包括夏冬令时、上下午、小时分钟等信息)
5.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R电话(短信)查询 电话(短信)号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统一电话(短信)号12345(12333)
R网上查询 具体网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网址
R扫码查询 二维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二维码
6.常见咨询问答:□无 □有
经办地结合经办实际自行勾选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