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22M/2023-15351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发布机构: | 洪家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洪家街道“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含大额投融资及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各办(线)、中心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区重要会议以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街道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街道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三)街道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研究决定;
(五)街道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六)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事业单位重组、重大决策事项等;
(七)责任事故、突发(群体性)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八)街道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务处分;
(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请示、报告事项等;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街道“三定”方案重大调整;
(二)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干部职级(称)评定和奖惩;
(三)区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五)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六)推荐和申报上级、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七)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八)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三)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应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决算、年度预算方案的调整、年度追加单项支出超过30万元的安排等;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四)其他需要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权限。涉及本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研究,按照具体事项类别及决策权限,分别由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召开相关会议要启用专门的会议记录。
第九条 议题提出。议题提出需提交相应的议题表。议题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的,由街道常务副主任审核并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开支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办事处主任直接审批,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十万元以上的开支需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请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党工委委员提出,街道党工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
第十条 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和拟定决策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如有必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参会人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票决的当场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1/2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政策、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严格实行街道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由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对分管办线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落实。街道纪工委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程序监督。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管追责机制
第十三条 街道主要领导对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由街道纪工委牵头,采取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及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