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33XB/2023-15299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11- 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38号)
抽检编号为XBJ23331002305531763ZX 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31002305531763ZX;样品名称:鲫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01;保质期:/。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陈莽水产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09月25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鲫鱼。截止2023年09月25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小青菜均已销售,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3年08月31日从泽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仇某处购进20斤鲫鱼,购进价格18元/斤。2023年09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鲫鱼进行抽检,抽样数量1.5kg。2023年0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鲫鱼检验报告(编号FL23090093),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447ug/kg(标准指标:≤100u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09月25日,上述鲫鱼均已销售,销售价格28元/斤。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200元。
另查,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三小行业)。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另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3000元。(台椒市监处罚〔2023〕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