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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学

详细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84-1号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6-89018201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学校简介

一、基本情况

中山小学创办于1910年,前身是时中初等小学堂,几经更名易址,于1990年在现址扩建。为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9月,与杨司校区成为共同体学校,探索两校资源共享、师资互补、共生共长共发展的目标,助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中山小学本校占地11140平方米,现有30个教学班,1223名学生,75名教师。

学校师资精良,近年来年青教师在省、市、区各级各类教学评比中异军突起,先后获得浙江省优质课大比武二等奖1人次,台州市大比武一等奖2人次,台州市优质课评比一等奖2人次,获评浙江省最美教师1人,台州市教坛新秀2人,台州市学科带头人2人,台州市教学能手2人。

学校以“用心”为校训,传承“让每个孩子体验成功,张扬个性”的办学理念,把“为学生生命奠基,为学生幸福奠基”作为教育理想,着力打造“绿色中山、人文中山、艺术中山、书香中山、开放中山”五张名片;2003年起推行小班化教学改革,开始“精致、优质、个性”的小班培养模式探索,提炼出小班化教学的四大理念,深受家长青睐。

学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和美誉度,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清廉示范校、浙江省教科研先进集体、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等省级及以上荣誉。

二、办学特色

中山小学秉承“整合资源”、“课程选择”、“分步渐进”、“多元评价”课程建设理念,鼎力推进学生社团课程、美术特色课程培育等拓展性课程建设。日记画研究成果获教育部成果评比一等奖,《墨香中山》、《知书达理好少年》、《我们的征途》获评台州市精品课程;SPACE科技社团先后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大赛,获得全国一等奖3人次,省一等奖10人次。

学校重视传统文化的弘扬和教育的交流。自2008年12月起,与台湾基隆市长乐国民小学结为友好学校,开展课堂教学、学校管理、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得到了国台办、省台办的高度肯定。原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台州市市委书记陈铁雄等为两校结对题词勉励。2020年6月,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七团中学结为友好学校,开展党建、教学、学校管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工作,被中国蓝新闻宣传报道。

学校作为椒江区小学智慧数学教学联盟的盟主学校,聚焦拓展性课程的研发和实践,积极组织和参与教学联盟的工作,以研促教,组团教研,助力椒江小学教育的区域发展,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经过学校与张优幼名师工作室、联盟学校的合作研发,《数学有意思》系列丛书(每个年级一册)已全部由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为椒江区小学数学拓展性课程、社团课程和课后托管服务提供成系统、优质的素材。

学校以“三层共进,三年规划;青蓝结对,携手共促;外聘内研,助力提升”为根基,柔性引进名师,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打造中山小学高质、实效的教师队伍,力求培养市、区名师,省、市、区教坛新秀。

学校章程

序 言

椒江区中山小学前身是时中初等小学堂,创办于1910年,几经更名易址,于1990年在现址建新校舍,2008年定名为椒江区中山小学。学校占地面积11140平方米,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学校环境优雅、设施完备,建有微格教室、学生阅览室、图书室、电脑室、心理健康辅导室、“长乐·中山友好”展厅、书画长廊及书画展室等辅助教室。学校现有30个教学班,1156名学生,79名专任教师。2010年9月,中山小学与章安街道杨司小学成为共同体学校,设中山小学杨司校区,共同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与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学,英文表述为Zhongshan Primary School,Jiaojiang District,Taizhou City;中山校区地址为椒江区中山西路84-1号,邮政编码为318000,微信公众号为jjqzsxx1910,名称为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学;椒江区中山小学杨司校区,地址为椒江区章安街道前街村398-2,邮政编码为318017;微信公众号为gh_aa966c6578c1,名称为椒江区中山小学杨司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椒江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椒江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面向椒江区教育局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0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08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张扬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做到“用心学习、用心做事”,教师做到“用心管理、用心教学”。

第七条   学校以“为学生生命奠基,为人生幸福奠基”为共同愿景,力争使我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教师职业幸福感不断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中山、杨司两校区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各具特色,让中山教育成为师资力量强、教育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在椒江区有较高知名度的现代化学校,成为人民群众满意学校。

第八条  坚持“教育就是培养好习惯”,“用心学习、用心做事”,培育“文明、健康、阳光、自信”的中山学子。坚持“讲科学、讲责任、讲创新、求发展”,打造一支勤奋高效的干部团队。建学习型学校,做研究型、智慧型教师,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校训:用心;

领导作风:团结实干  诚信敬业;

教学作风:关爱尊重  启迪创新;

学习作风:勤学好问  自主进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诚朴实、与人为善、爱心完美”。

我们将以真诚之心对待学生、同事和家长,用心做事,踏实做人,在做事时以与人为善为出发点并贯彻做事的过程,争取把教育教学中的每一件事情做得富有爱心并力求完美。

第十条  学校标志: 

1.标志源于书法体“ 中山”二字,由“中”和“山”的大写字母组合而成。

2.三角形设计的标志体现我校稳健、扎实的教育教学。

3.红日喻为学生在中山家园中冉冉升起,又喻为中山人积极向上的执着精神。

第十一条 校歌《中山小学之歌》

学校节日活动:科技节、读书节、艺术节、贸易节、信息节、数学节、体育节、英语节、运动会、音乐会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教学、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重要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校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和对外联系等;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教师专业发展;教科室具体负责教师专业发展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组教师考勤管理,统筹教师课务与日常管理分工,负责本年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好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指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落实教学常规,确保教学质量。教研组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命题监测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夯实基础,养成规范,优化个性,注重协作”的德育管理。把学生培养成能够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富有民族自信心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树立全员育人观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关注生命教育。要让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学会关怀,享受生命的充实和快乐,体会生命的价值和美好,培养完美的人格。通过上课、广播、橱窗宣传、参观、心理辅导,开设健康之友、学习之友栏目等形式,加强交流、沟通,让学生逐步学会悦纳自己,关怀他人;让学生懂得我成长,我快乐;幸福人生,始于足下。

第二十七条 建立班级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创设师生沟通的良好氛围以及平等和谐的同学关系

第二十八条 加大社团建设投入,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示范社团、优质社团,定期开展优秀学生社团展示和评选活动。全力支持学校特色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教师“1+X”专项技能培训。建立社团建设组织管理网络,社团建设学生参与率力争达8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好日课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不得随意停课,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教师要进一步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深入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要加强教学策略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努力提高40分钟的效率。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推行诊断性,发展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学校评价运行机制。在继续抓实备课、作业批改、辅导后进生的基础上,加强教研组的管理,发挥其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认真贯彻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至少掌握一项体育技能。执行学生体能素质监测结果公告制度。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生近视率。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逐步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机制,重点解决青少年学生学习心理负担过重、人际交往中的心理障碍、青春期心理烦恼等困惑,促进学生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切实提高科学实验开出率,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课。坚持办好科技节、信息节、艺术节、音乐会等,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提供广阔的天地。重视劳动教育,坚持开展学生自我服务比赛,不断提高学生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确定重点研究课题,突出对教师教育教学理论、教学行为、教学研究的引领作用,提升校本科研的层次。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会员)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壹拾贰万元整。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配合,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每年举办一二年级家长开放日活动。利用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利用家校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融洽家校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白云街道办事处(中山校区)和章安街道办事处(杨司校区)及所在地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和杨司教育议事会组织,发挥他们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与台湾基隆市长乐小学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杭州市青蓝小学和贵州兴义市盘江路小学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会员)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椒江区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会员)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会员)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椒江区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区域范围

东至:解放路

南至:海门河(含联谊新村)

西至:轮渡路(含东花园、桂花园)

北至:江边码头


二、村居小区

小区:之舫花园、江都苑、东方丽景、江南绿洲、银海苑、望江花园、华商公寓、华厦公寓、金鼎苑、熙苑小区、小井新村、华晨山庄、联谊新村、腾达新村、中达新村、环翠名苑、东花园新村、桂花园、宝冠公寓、横河小区、天天阳光海岸、金海商城、银河商城、中山西路32弄、中山西路42号、中山西路64弄、中山西路74弄、中山大厦、黄莺楼、海建、海义、电力公司宿舍、凤祥府

①②号区块(凤凰铂金广场、椒江商务中心)2008.3.31后随房新迁户籍的适龄儿童。

说明:大陈渔民子女按政策入读。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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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