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大陈实验学校
详细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九年一贯制
- 联系电话: 0576-88900569
详细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
学校简介
台州市椒江区大陈实验学校是椒江区唯一一所九年一贯制的海岛学校。学校坐落在素有“东海明珠”之称的大陈岛上。2006年8月29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到大陈岛视察,看望岛上的老垦荒队员。2010年4月27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给大陈岛老垦荒队员回信。2016年5月,台州市椒江区12名小学生以“大陈岛垦荒队员后代”的名义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表达了传承大陈岛垦荒精神,做“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好少年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回信中充满对“垦荒精神”的赞许,饱蘸对“祖国未来”的期许,勉励他们向爷爷奶奶学习,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成长为有知识、有品德、有作为的新一代建设者,准备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回信,一次登岛,始终牵挂着大陈岛。如今,它正朝着“小康的大陈,现代化的大陈”目标迈进,今后一定会发展得更好。学校紧抓机遇,依托椒江区教育共同体的推进为发展平台,积极利用海岛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逐步将学校打造成为海洋文化熏陶的一个窗口,垦荒精神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阵地,国防教育的一个平台,逐步拓展成为面向学生、面向教师、面向社会的综合实践基地,以教育的发展助推海岛共富。
学校占地面积共702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712.9平方米。学校设有电脑室、图书室、美术室、心理咨询室、沙画室等专用教室;有8间学生宿舍,共240个床位,食堂设有240个就餐座位。为了推进陆岛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与椒江区实验小学结为教育共同体,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融共通。学校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深情嘱托,落实立德树人,推进“垦荒精神立心”,积极将“艰苦创业、奋发图强、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大陈岛垦荒精神融入到校园文化中,深化德育课程,《大陈岛垦荒精神》地方教材和《少年梦 垦荒志》乡土历史文化教育读本走进了全市中小学课堂,让红色文化永远留存,垦荒精神代代相传。学校先后获评台州市中小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和浙江省思政课教师大陈岛垦荒精神教育研修基地等,发展红色教育基地助推海岛共富发展是学校执着的奋斗目标。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台州市椒江区大陈实验学校,住所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 ,邮政编码为318019,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由椒江区教育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是大陈镇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 9个班级,积极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一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积极创办有特色的海岛学校,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存,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办学理念:让生命充满活力,让生命洋溢快乐。
办学思想: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发展个性,创造特色。
办学追求:创建美丽校园,办特色海岛学校。
第二条 学校发展目标:通过教育创新,力争将“艰苦创业、奋发图强、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大陈垦荒精神融入学校文化,致力于全面发展学生特长,办有特色海岛学校。
第三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积极的心理品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
第四条 教师发展目标:激活教师主观能动性和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以青年教师发展为培养重点,努力建设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和谐发展,致力打造美丽校园,突显人文气息。通过开展各类传统文化体验课,感知文化的精髓;通过组织各种比赛活动,丰富校园生活,增添快乐情趣。
校训:奋发图强勤恳求知,无私奉献踏实做人。
校风:团结、友爱、和善、文明。
教风:敬业、爱生、奉献、创新。
学风:尊师、守纪、诚信、友善。
教师誓词: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履行教师的神圣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七)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研究思想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不断改进对师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包括以下几项: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安保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设主任一人。职责: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协助校领导进行督办;做好对内对外宣传;配合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学校工作计划、总结;接待有关人员的来访。
(二)教导处设主任一人。职责: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学籍管理。
(三)教科室设主任一人,职责: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及评估工作;组织完成省、市、区科研项目的实施;协助教导处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四)总务处设主任一人(由学校副校长兼),职责:负责做好学校基建和校舍、设备的管理和维修;负责校产的采购、管理、供应及调配;严守财务纪律,做好经费收支账簿;管理学校食堂,改善师生生活福利;协助各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五)安保处正主任一人,职责:认真贯彻上级公安机关和学校的重要指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负责制定治安保卫、安全检查防火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要害部门和薄弱环节的安全防治工作;组织师生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学校的自防、自卫和自治能力;加强对门卫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平时与假日的值班保卫工作;做好接待和来访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校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大队部设总辅导员一人(由办公室主任兼),职责: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做好少先队组织建设,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学校开展各种创建活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符合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听从教师的教导,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素质评定,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七条 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牢牢树立以德为先,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七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八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考核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一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30万元,具体经费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三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庭学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条 学校依靠大陈镇党委政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等方面管理,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大陈边防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椒江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椒江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大陈实验学校招生范围:大陈镇辖区内的学龄儿童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