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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

详细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乌石路169号

  • 邮编:318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九年一贯制
  • 联系电话: 89011162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学校简介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简称“华师台州”)创办于2019年,是椒江区人民政府与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创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学校总占地面积150亩,办学规模72个班。目前学校已招收67个班,在校学生数2641名学生,代管三山小学3个年级,总人数145人,总教职工202人。学校建筑传承华师品质,大气精致、高雅人文、现代生态,达到并超过了浙江省I类学校建设标准,是一所具有未来第三代学校气质的新优质学校。学校依托华东师范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在教育品牌、特色打造、办学模式、师资队伍、课程开发、教学管理等领域具备雄厚实力,力争将学校建设成为区域性有特色、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示范性实验性学校。

学校章程

 (2021年5月20日经第一届第二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1年5月24日经管理委员会通过,2021年6月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21年X月X日报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校址】 本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简称为“华师台州”,英文表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ffiliated Taizhou School”;学校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路169号,邮政编码为318000。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举办,经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的开办资金为312.5万元,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区内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办学方向】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 本校办学宗旨为:实施小学、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是:“一年上轨道,三年出成绩,五年创一流”为目标,促进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的深度融合,将学校建设成为区域性有特色、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示范性、实验性学校。

第八条【学校校训】 华师台州的校训为“因学养,得卓越,以利他”

第九条【学校标识】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

 

校徽: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照华师台州理事会章程及华东师大与椒江区人民政府的约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体制】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督促学校执行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年度的预算和决算;

(五)监督学校报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

(六)监督学校报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教职员工编制定额,福利待遇,工资奖金标准;

(七)筹集办学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实施全程监控,对学校大项采购的签字权利;

(八)决策并领导学校对外的各项活动;

(九)领导学校的人事工作;

(十)对学校重要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修的决定权利;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参与和决定的权利;

(十二)依法依规使用校长基金。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会议】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学校建立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由团组织及少先队领导,开展活动由团组织及少先队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学生发展处、教师发展处、后勤营运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如下:

(一)建立小学部、初中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小班化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理事会章程

 第一节  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华东师范大学代表、椒江区人民政府代表、椒江区教 育局代表、校方代表、社会贤达等有关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为 7 人, 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2 人。椒江区代表 2 人,其中 1 人为副理事长; 华东师范大学代表 3 人,其中理事长 1 人,学校校长 1 人;社会贤达 2 人, 双方各推荐 1 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议协商或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报送椒江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制订、修改章程 ;

( 二 )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

( 三 ) 聘任或解聘校长 ;

( 四 ) 审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 五 ) 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 六 ) 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 七 ) 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 八 ) 制订《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章程》;

(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理事应热 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 之二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 一 )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

( 二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

( 三 )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 四 )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可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 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校长 :

( 一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 5 年的;

( 二 )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 ) 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披撤销之日起未满 5 年的;

( 四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议程: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一 ) 理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

( 三 )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

( 四 ) 学校发展规划。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学生入学】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完成义务教育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及法定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职务聘任合同,服从学校安排,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担学校安排的学科教学工作,备课、上课,辅导学生,批改作业,考核学生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三)承担学校安排的班主任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项活动,指导班委会自主管理,指导学生开好班会,对学生做出客观、公正的全面评价;

(四)积极承担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学指导工作;提高学生的綜合素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探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五)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个人教学计划(全面分析教材,制定教学进度,确定教学专题研究计划),期末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工作总结;

(六)在教育教学中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纲要,在学科知识的教学中融会思想品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

(七)参加教研组组织的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及外出学习、参观等活动,完成教研组安排的考试命题、试卷分析、组织竞赛、指导新教师等工作;

(八)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参与教学改革研究活动,承担公开课、研讨课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九)参加校、区、市组织的各项业务进修,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更新知识结构,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多媒体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教学的直观性、科学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十)除完成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外,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组织学生外出、集会、代课、辅导兴趣小组、设计并参与学校活动、社区服务等)。

第五十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社区参与】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四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五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经费】 学校开办资金和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

第五十七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台州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六十七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六十九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一、区域范围

东至:台州大道

南至:黄海公路

西至:黄岩接壤处

北至:椒江江堤


二、村居小区

小区:学府水岸、悦城水岸、德加公馆

村居:繁荣村、富强村、乌石村、三山村、高坎村(黄海公路以北)、上洋村(黄海公路以北)

收费政策


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包餐制供餐是指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或一定标准的订餐,由食堂提供饭菜的供餐方式;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由校长担任资助中心主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和资助档案管理,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的,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学生申请,经办银行确认,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所需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予以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如公办学校无此专业的,按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以包餐制供餐的按学校中餐收费标准补助,以其他方式供餐的按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民办学校(不含民工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学校中餐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先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支付,当提取的5%资金不足支付时,再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包括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财政按减免金额给予补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当幼儿园收费低于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逐步实现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由校账转拨到食堂,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以包餐制供餐方式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学期末按实结算,有结余资金的可留至下期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