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3-144888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1- 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2023〕1号
台州市雅康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3322938XE,法定代表人周永兵,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西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位于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西村沿汾路606号。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眼镜项目制造,主要生产工序有注塑、喷漆、烘干、抛光、电焊、装配,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喷漆台、烘房等,喷漆的原料为油性漆,建有一套由水喷淋塔、过滤棉过滤箱、活性炭吸附箱、引风机组成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名工人正在手动喷漆,车间内共有待喷漆眼镜架、已喷漆眼镜架共约一百副,车间内有油漆味。喷漆废气通过车间内送风机送至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中,但检查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电源箱内总开关处于断电状态,现场水喷淋塔、引风机未运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椒)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1月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