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68P/2022-145675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7- 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民办学校设立依据:椒江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举办各类民办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椒江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四)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
(五)有一定的办学风险储备金。申办的幼儿园须将10万人民币的办学风险储备金存入教育局指定账户,本息归存款者所有(利息按同期存款银行利率计算)。
(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柯桥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且租赁期不少于3年;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四)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办学风险储备金存单或担保书。
(七)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九)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椒江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
2.筹设受理
1)椒江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 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作出是否同意筹设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椒江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街道(镇)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椒江区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椒江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并在所在椒江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椒江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下达批文,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八、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九、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填写《椒江区民办教育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登记表》,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分园。
十一、 《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二、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椒江区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2.椒江区民办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3.椒江区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表
4.椒江区民办教育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登记表
附件1.
椒江区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街道(镇)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应有6个班以上规模,并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实施。
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
5.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 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6.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等),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教职工办公室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要求年龄在60岁以下,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 年以上幼儿园管理经历,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 号),规范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 6 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
六、说明
28.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要求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椒江区教育局在审批时可根据幼儿园是否已经开办,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9.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的等级。
30.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 岁以下幼儿。托儿所和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
附件2
编号:
椒江区民办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幼 儿 园 名 称
主办单位(主办人)
填 表 人
填 表 日 期
椒江区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本表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幼儿年龄”一栏,应填周岁,以当年 8 月 31 日(含 8 月31日)前算周岁。
“办园性质”、“园舍产权性质”、“办园形式”、“园舍总体状况”、“建筑结构与材料”以及“玩教具配备等级”在相应的选项后打“√”,如属于“其它”,则在栏目内写明相应的情况;“户外场地”栏除“生均面积”外,其余填“有”(打“√”)或“无”(打“□”)。
“经费”一栏中,“来源”是指幼儿园得以维持的、稳定的、经常性经费渠道。
“申报与审批”一栏中,审批机关应写明“经审核,同意核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核,暂缓核发办学许可证”或“经审核,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不必填写“原等级”、“原审批时间”、“班级数”、“幼儿人数”、“幼儿年龄”等栏目。
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各存档一份。
概况
幼儿园名称 | |||||||||||||
幼儿园地址 | |||||||||||||
幼儿园电话 | 邮政编码 | ||||||||||||
主页网址 | 电子信箱 | ||||||||||||
办园性质 | 教育部门办 | 集体办 | 民办 | 其他部门办 | |||||||||
园舍产权性质 | 国有 | 自有 | 租赁 | 其它 | |||||||||
主办单位 (人) | 名称 | 园长 | 姓 名 | ||||||||||
电话 | 职 称 | ||||||||||||
建园时间 | 电 话 | ||||||||||||
原等级 | 办 园形 式 | 全日制 | 半日制 | ||||||||||
原审批时间 | 寄宿制 | 其他 | |||||||||||
总数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混龄班 | 学前班 | 托班 | 婴儿班 | ||||||
班级数 | |||||||||||||
幼儿人数 | |||||||||||||
幼儿年龄(岁) |
园舍、场地及设备
园 舍 | 面积 (M2) | 总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 | 绿化面积 | 班级活动室面积(生均) | 班级午睡室面积(生均) | ||||||||||
园舍 状况 | 标准、独立园舍 | 建筑结构与材料 | 砖混结构 | ||||||||||||||
改用、独立园舍 | 砖木结构 | ||||||||||||||||
与住宅楼合用园舍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
家庭式幼儿园 | 钢结构/土木结构 | ||||||||||||||||
其它 | 其它 | ||||||||||||||||
建筑年份 | 层 高 | ||||||||||||||||
房屋 | 大型多功能活动室 | 专用活动室 | 办公室 | 会议室 | 厨房 | 保健室 | 其 它 (具体注明) | ||||||||||
间 | |||||||||||||||||
M2 | |||||||||||||||||
户外场地 | 生均面积(M2) | 玩 沙 池 | 玩 水 池 | 动物饲养角 | 种植园地 | ||||||||||||
设 备 | 玩教具配备等级 (依据国家教委1992 年《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 户外大中型活动器械 (件) | 幼儿图书 (册/人均) | 钢琴 (架) | 风琴 (架) | 电子琴 (架)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电 视(台) | 电 脑(台) | 冰 箱(台) | 消 毒 柜 (台) | 多媒体投影设备 (台) | 洗衣机(台) | ||||||||||||
经费
办园经费(万元) | 月收费标准 | (元) | 杂费 (学期)(元) | |||
来源 | 项目 | 金额 | 合计 | |||
其 中 | 保育费 | |||||
管理费 | ||||||
专任教师与教职工月收入(人均)及医疗退养解决办法 | ||||||
备注 (生均教育经费安排/年,玩教具添置,日常办公,教学开支)
年生均教育经费=总支出-基建费 在园幼儿数
生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 在园幼儿数 |
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合计 (人) | 园长 (人) | 专任教师 | 保育人员 | 保健 (医务) 人员 (人) | 炊事员 (人) | ||||
人 数 | 配置比例 (人/班) | 专任教师与幼 儿的比例 | 持有适用教师资格证教师比例(%) | 人数 | 配置比例 (人/班) | ||||
教职员工名册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职务 | 职称 | 性质 | 党派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历 | 专业 | 有无资格 证书 | 工资收入 (月) |
注:如本表不够填写可续页。
申报与审批
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者)申报意见 |
主办单位(盖章) 园长 (盖章) (主办者 )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椒江区教育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办学许可证书编号: |